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保證人

《保證人》
.有關公司為保證人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公司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依公司法外之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章程未規定得為保證者,公司負責人以公司為任何保證人,公司不負保證責任。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不得隨時終止契約。
.保證人對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者,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債權人對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關於保證契約
 →保證人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為重
 →主債務消滅,保證債務亦隨之消滅
 →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可以拋棄。
.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之原因(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主債務人受破產之宣告
 →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保證人自己拋棄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發生法定債權移轉。
.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仍不影響保證人之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