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
.出租人於租賃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四二五 110425),此謂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性質為租賃者,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原所有權人與交易相對人間,所為之契約,須法律行為,始適用之
.先有租賃契約存在,房客也搬進去居住了,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客仍可以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為止。

.有下列二種情形,則不適用該原則:
 →未經公證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
 →未定期限之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