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室,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認其異議有理由時所為裁定,應敘明理由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範圍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
→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事調解程序事件
→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撤銷假扣押事件
→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事務。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非屬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會議之構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