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縣議會議員

縣議會議員、縣議員

《縣議會議員》
.縣議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員享有之不逮捕特權,與立法委員相同。
.原住民保障名額
 →縣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其應選名額,以每一山地鄉選出一人計算。
.婦女保障名額。
 →各選區選出之縣議員名額【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縣議會議員因犯罪被判刑,因背信罪被判處 7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應即予解職。
.縣議會開會時,縣議員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
.縣議員取得外國國籍者,由【內政部】解除其公職。
.縣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