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行使,由請求權人向親屬會議決議請求之。
.遺產酌給請求權之要件
→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
→須被繼承人未為相當之遺贈。
.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
.因遺產酌給致使繼承人之特留分不足者,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遺產酌給請求權僅能對遺產為請求,屬物之有限責任性質
.遺產酌給請求權,本質上非屬民法繼承編所稱之繼承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