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
.或稱為行政命令。法律與命令二者常被合稱為「法令」。
.係「一般性、抽象性」之通案決定。
.命令屬於【直接法源】。
.所謂命令,係國家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授權,所為之據強制力之公的意思表示。
.係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而單方面制定之規範,其所規定者為一般性之抽象事項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20003)
.除緊急命令得變更或牴觸法律外,其他任何命令若有牴觸法律者,無效。
.命令的種類.
 (1)法規命令:(外部行政法)→對外,授權(key word),對人民產生效力。
 (2)行政規則:(內部行政法)→內部,職權(key word)ex: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物品請領規則。
 (3)緊急命令: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發布緊急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即可。
.命令係由行政機關訂定。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立法院】會議。20007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命令【不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依法發布命令時,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公務機關之命令不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權標的。
.凡限制人民權利、或使人民負擔義務之事項,必須以法律規定,不得以命令規定之原則。此為【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效力高於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此為【法律優位原則】。
.對於【合法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一般法律效力之發生時,大別有二:一為自公布之日施行,其二為公布後另訂施行日期,以【命令】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