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遺贈

《遺贈》
.係某人(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受遺贈人),無償讓財產上之利益也。
 →遺贈係以遺囑為之;
 →遺贈係對於受遺贈人之讓與;
 →遺贈係財產利益之讓與;
 →遺贈係無償讓與。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之效力【不生效力】。
.遺囑人所為之遺贈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向受遺贈人主張【扣減】。
.遺贈拋棄時,其遺贈財產【屬於遺產】。
.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課徵土地增值稅。
.遺贈人捐贈其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之教育慈善機關之財產無須計入遺產總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