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
.一般法院有受訴法院與執行法院之分。
.債務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執行法院得採取【拘提】。
.執行法院於實施強制執行之際,難免有侵害當事人或第三人之權益
 →其救濟方法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即執行異議。
.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