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三讀會」(third reading)指應於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舉行之審議程序,但由出席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依該條第三項之規定,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