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違背職務行賄罪

《違背職務行賄罪》
.刑法第 122條第 3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針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法律效果,刑法設有「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甲在警界任職,人脈甚廣,受違法經營理容院之 A 拜託,將 A 要給管區警員 B 之賄款全額轉交予 B
 →甲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調查員甲,為取得某公務員 A 收受賄賂之事證,乃喬裝成某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以洩漏工程底標為對價內容,向 A 行求、期約並進而交付賄賂。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