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確定裁判


《確定裁判》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承認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之前提須符合互惠原則
 →欲取得在臺灣地區之效力,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我國刑法對於外國刑事確定裁判之效力,除條約有特別規定者外,承認其僅具事實效力。
.殺人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且已執行一部,行為人回國後,依我國刑法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影響原確定裁判者,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