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立法並執行》 .依照我國憲法規定,凡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是屬於【自治行政】。 .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150110 →縣財政及縣稅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衛生 →警衛之實施 →警察派出所之設置。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1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