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內閣制

《內閣制》
.內閣:國會內多數黨的領導核心所組成,閣員與其他部會首長同時具有議員的身份。
.行政權:內閣向議會負責。內閣有提請解散議會權。
.立法權:議會向選民負責。
.行政與立法的互動精神:單一民意下的融合。
.內閣制的特徵 (以英國為代表)
 →【虛位元首】象徵國家,但行政權屬於總理與閣員構成的內閣。
 →行政部門與國會既相結合,又相對抗。
 →一次元的民主。
 →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元首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即採虛位元首。
 →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所為之【總統擁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決定權】,並非內閣制的特徵。
.在內閣制國家中,私法案(private bills)是指議員個人所提出的法案。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具有內閣制特色:
 →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院長之法令公布副署權。
 →行政院院長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內閣制的優點:
 →容易貫徹政黨政治
 →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可以經由制度性的方式解決
 →元首是國家統一的象徵,有穩定國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