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防治》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5100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51001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受僱者或求職者若因而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510028)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屬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的性騷擾案件
 →加害人不明者
 →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
 →涉及性騷擾罪(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第 1項所定情事)者。
.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除了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一年內】的時間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
.接獲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申請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7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