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 星期三

不分區立法委員

《不分區立法委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選舉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
.喪失其所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實,即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
 →如被開除黨籍。
.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有【三十四人】。
.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就選舉採政黨比例代表制之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其遺缺額之遞補,應由法律定之,以維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政黨當選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不適用】罷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