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針對涉及生命安全之被害人提供緊急救援外,可透過警察、市政府社工員、檢察官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申請,保護令會於【四小時】內核發。
.【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緊急保護令的聲請人
 →受到家庭暴力的人
 →檢察官
 →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