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大陸法系民法中債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之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民法§172前段)。
.成立要件:(1)無法律上義務。(2)管理他人事務。(3)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
.無因管理人之權利:(1)損害賠償請求權  (2)費用償還請求權  (3)負債清償請求權。
.民法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110172)。其管理他人之事務者謂之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務之他人謂之本人。

.管理人於緊急管理時,仍應負重大過失責任,以保障本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