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
.指因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行為。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不同。侵權行為是對他人財產或人身的侵犯。這種侵犯的範圍一般只屬於對個人權利的侵犯。犯罪行為是一種觸犯刑法的罪行。
.法律對侵權行為的制裁採用民事手段,而民事手段是以經濟利益為特點的,即受害人所受損失要由致害人給予補償,藉以保護受害人,制裁致害人。

.我國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稱之為「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損害賠償之方法為: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侵權行為類型有其要件:(民法184, 110184)
 →第184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的侵權行為類型,其侵害客體必須為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須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存在
  ◎須具備因果關係
  ◎須有損害之發生
 →第184 條第一項後段的侵權行為類型客體較廣,以「利益」為已足,然必須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主觀要件;
 →第184 條第二項則須過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始能成立侵權行為。

.志明騎乘租借而來的機車出遊,不慎將騎機車的春嬌撞倒,導致春嬌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