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
 →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縱使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縱使製作名義人係屬憑空捏造,亦不妨礙成立本罪。
.屬於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甲向偽造信用卡集團購入偽造的信用卡,並依照該偽造集團之指示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乙之姓名。
.行為人甲,將原有舊機車上之引擎號碼鋸下後,使用強力黏膠將其黏貼於另一部機車引擎上。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