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法人

《法人》
.法人包括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由法秩序賦予權力能力,因而創造出來的權利義務主體,依其係根據公法規範抑或私法規範,可又區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亦能成為私權之主體
 →私法人亦能享有公權
.民事權利主體之一,與自然人相對,指按照法定程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產,並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係自然人以外,由法律所創設,得為權利及義務主體的團體。
.與自然人置於同等主體地位,享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法人不能享有一般人格權,也不產生身份法上的法律關係。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法人得作為人權之主體。
.法人可以享有財產權、訴訟權。
.法人不享有民法中的身分權、繼承權。
.公司法上的公司必為法人。
.法人原則上具有權利能力。
.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法人可能具有憲法基本權能力。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110027
.法人董事有數人者。110027
 →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