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各保有其【結婚前及結婚後】之財產的所有權,而用益權及處分權亦不發生任何變動之夫妻財產制度(民一○四四)。
.在此制度之下,無所謂分割及清算方法。吾國民法以此為通常約定財產制之一種,又以此為非常法定財產制(民一○○九至一○一一)。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夫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111009
.對債權人,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