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書記官的職掌包括: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其中紀錄業務,包括【法庭筆錄】的紀錄。
.不屬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適用對象。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
.適用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迴避之規定。
.書記官收領法官交付之判決原本後,應於【十日內】製作正本送達當事人
.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交【執達員或郵務機關】行之。
.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執行搜索、扣押而製作筆錄時,若無書記官在場,得由在場之【司法警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