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立法解釋

《立法解釋》
.乃立法機關於立法時對於法律所為之解釋。其所採行之方式,大致有下列幾種:
 →在法條當中直接解釋,亦即立法時,直接規範解釋性之立法。
  ⊙例如刑法第10條第1、2、3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即為適例。
 →在施行法或其他法律之中,加以解釋。
  ⊙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就民法總則中法人之登記機關,定義為:「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例示規定,即在法律中舉出實例以說明其規範之內容。
  ⊙例如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屬解釋之方式。
 →在立法理由中解釋。法律於立法程序中,所通過者除抽象之條文之外,尚包括所謂之「立法理由」,如為修正者,則稱「修正理由」。立法理由常說明法律立法之旨趣、立法沿革、參考之外國法或國際公約等,亦為立法解釋之一種。

.使用法律條文,對某一用語加以解釋。
.有權做立法解釋者之機關為立法機關。
.例如憲法第一百七十:「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其就民法總則所指主管機關所為之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刑法第10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