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足屬於陽光法案(sunshine laws)。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
→各級選舉委員會: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
→政風單位
→若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時:由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監察院: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處罰鍰之機關為: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設於監察院。(監察院組織法第 10 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故意不申報財產者,最多會被罰新台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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