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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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110320)
.買受人為償付其價金債務,在價金債務仍未消滅之情形下,簽發一張與價金同額之本票予出賣人。
 →甲積欠乙之貨款,遂以自己所開立之銀行支票對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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