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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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
.又稱緊急防衛,乃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針對現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的具有急迫性的必要防衛。
.正當防衛,為行使權利之行為,受法律之保護,故亦稱權利行為。
.依刑法第二十三條(120023)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謂不罰,是指欠缺違法性,犯罪不成立。
.因正當防衛過當致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不罰。
.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
.銀行職員持電擊棒擊傷行搶之暴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即稱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之要件
 1.須對於現在之侵害
 2.須對於不法之侵害
 3.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4.☆需其防衛行為不過當(防衛必須在比例原則控制的情況之下)
.客觀上要有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實施防衛行為(適當性、必要性、平衡性,對加害人實施防衛行為)。
.主觀上要有防衛意識(防衛故意+防衛目的)。
.對現在不法行為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對正當防衛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
 ★對緊急避難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
 ★對自助行為之行為人得為正當防衛(× )
 ★正當防衛的對象不可及於無關之第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