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18條:(210218)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現行法制下監察人的主要職權,僅限於
(1)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2)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並於董事或董事會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停止其行為;以及
(3)對董事提報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查核並對股東報告其意見。
.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210216)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210222)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210220)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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