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日 星期二

民法第一百零四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04 條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1.於代理權之授與僅係本人賦予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之「資格」或「權能」,代理人並不因該代理權之授與而負有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其義務之有無與內容需視本人與代理人有無內部法律關係而定。是故,既然代理權之授與並不使代理人負有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中性行為」,民法乃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代理人,蓋即便如此,對於代理人亦不生任何之不利益,以足以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

2.甲已成年,因病在家修養,授權十九歲之同學乙,出售其所有桌上電腦與丙,此乃甲利用「意定代理」之方式,授與代理權與乙,使乙與丙訂立出售桌上電腦之買賣契約,並使契約之效力直接歸屬於甲。然而,代理人乙年僅十九歲,且並未結婚,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是否得為有效之代理行為?
解:甲授與代理權與十九歲之乙,使其出售其所有之桌上電腦與丙,該買賣契約有效,且效力直接存在於甲與
丙之間(民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