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 星期一

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 111 條 (一部無效之效力)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1.分割條款(severability)或稱部分有效條款。也就是當本契約有部分條款無效時,並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2.法律行為是否除去該無效部分,仍可成立而生部分效力,則須視法律行為之性質,並探求當事人之意思、交易習慣、其他具體情事,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本於誠信原則詳為斟酌後而定。
3.一般言之,具有「結合關係」者,一部無效,應全部無效;反之,無結合關係者,一部無效,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4.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必須要有單一之法律行為,由該無效度份跟其以外之部分,是否單一,應依照當事人意思認定。該法律行為需當事人或內容具有可分性,而其中部分無效。也就是說,除去該部分,該法律行為仍可獨立存在。是否全部無效,應依照當事人意思,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但探求當事人真意,乃當事人假設的意思,實際上並沒有這件事,還是由法官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