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刑法第二十五條解析

一般行政科考前24HR全套 (初考/地方)【千華】
第二十五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一.未遂:未完成的意思。也就是說,因某件事讓犯罪沒有產生結果。
二.犯罪行為各階段: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
 若確實發生結果了,即稱為既遂犯。
 若最後沒有發生結果,即稱為未遂犯。
三.必須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此已著手是指已經開始動手犯罪行為,而不是準備而已,若僅是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文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