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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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為一促使訴訟請求權加以實現,並課予被告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作為目的的訴訟。
.給付判決並無法如同形成判決一般,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而是需要一個後續的執行行為(含自動履行義務與必要的強制執行)。
.法律如無特別規定,排除違法行政事實行為之行政訴訟類型是為一般給付訴訟。
.無須經過訴願程序。
.一般給付訴訟係請求作成事實行為之訴訟。
.人民之【犧牲補償請求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類型:依請求內容可分為:
╔一定金額之支付。如請求返還借款一百萬元。
╠特定物之交付。如請求交付購買之骨董。
╠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如請求給付勞務。
╚一定之意思表示。如請求移轉登記。
.依請求給付時期分:
╔現在給付之訴:主張於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 將來給付之訴:主張將來履行期到來,被告有給付義務之訴。
↓↓↓時機↓↓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停止行政事實行為而被拒絕時。
.人民向有關機關請求提供資訊而被拒絕時。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就其損失補償發生爭議時。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事實行為,如有不服時。
.人民不服行政機關透過新聞媒體報導不利消息之行為時。
.對於行政機關不給付原本同意之公費獎學金時。
.某甲因縣政府錯發食品檢驗結果報告資訊致商譽受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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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8日 星期六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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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
.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原處分及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十日】內將卷證送交法院。
.撤銷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須經訴願而無結果。
.撤銷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撤銷訴訟僅限於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
.撤銷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只有負擔及負擔之保留可以單獨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負擔處分」,經提起訴願仍不服者,應於行政訴訟之程序中採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要件
1須有行政處分
2須原告有訴訟利益
3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
4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5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結果
6須於法定期閱內起訴
7須遵守起訴時間
8須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9提起的人亦包括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
.行政處分於相對人提起訴訟前已執行完畢,但其執行之法律效果仍舊存續者,若相對人欲主張權利救濟,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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