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1.例如:某乙將「不要寄了」聽成「不要忘記」,為傳達錯誤。
2.傳達機關: 如電信局。
一相關試題
1.所稱之行為犯,乃指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足以成立之犯罪。(91基層5等)
2.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本罪屬於行為犯罪類型。(93基層警察)
二相關解釋
1.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為犯,如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為犯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 根據這種標準所分出的行為犯,雖然不以發生侵害結果為必要,但也必須威脅了法益。
2.所謂行為犯是指刑法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實行行為一俟完畢,基本構成要件即為齊備的犯罪類型。
3.行為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行為可分割的行為犯,如搶劫,只要參與並完成了實行行為,則構成實行行為的既遂。 二是行為不可分割的行為犯,如強姦、脫逃。
4.又可稱為舉動犯,重視的是整個犯罪行為舉動,不在乎是否有結果。
一相關試題
1.所稱之結果犯,行為必須發生不法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始能既遂之犯罪。(91基層5等)
2.甲嫉妒乙有個漂亮的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甲的行為屬於結果犯。(96退除役四等)
3.關於刑法第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本罪為結果犯 。(96司法四等)
二相關解釋
1.以犯罪的成立(而非既遂)是否需要發生結果為標準。 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例如如過失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
2.結果犯,亦稱實質犯,是指除實施一定之行為外,還須以發生一定之結果為要件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