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刑法第五、六、七條解析

司法特考套書-五等錄事【千華】
第 5 條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6 條 (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屬人主義(二)-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一、歷年條文考點
1.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內亂罪、偽造貨幣罪、鴉片罪、侵占公物罪、偽造公文書罪、使人為奴隸罪、海盜罪。(96關務人員三等)(97四等行政警察)(95初等)(91基層5等)
2.中華民國國民如在外國犯通姦罪,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不須處罰。(96民航人員)

二、其他考點
1.若是公務員身分:多加瀆職罪、脫逃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2.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3.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例如:重婚罪雖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重婚罪者,並不適用我國刑法之規定。
4.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例如:印尼,仍然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