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在職期間因傷疾或死亡,而對其本人或其遺屬所給予的金錢上的補償。
.撫卹金權係任公務員職務消失後,才具有之權利。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因公死亡者給與年限為:十五年。
→任職十五年以上死亡者,給與遺族撫卹金,其年撫卹金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遺族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而因公死亡者,其遺族之給卹,加發百分之五十撫卹金。
.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父母最優先。(507008)
.對於領受公務員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得請領撫卹金之狀況:病故、意外死亡、因公死亡。(507003)
.公務人員撫卹金繳納基金費用計算標準以本俸乘以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來源為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費用建立。
→公務人員自繳基金之費用
→基金孳息收入及運用收益
→經政府核定撥交之補助款項。
.有關撫卹事項,係屬考試院的權限範圍。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於考試院。
→主任委員,由銓敘部部長兼任。
.「撫卹」問題行政學研究領域中屬於:人事行政。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屬於預算法所定之信託基金。
.我國現行軍公教人員退休撫卹金制度屬確定給付制。
.甲警員緝捕犯人時受傷死亡,甲妻因此可領之金錢係撫卹金。
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撫卹
2011年1月30日 星期日
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
.企業多面向量化指標系統與載體。
.是羅伯‧柯普朗(Rober S. Kaplan)與大衛‧諾頓(David P. Norton)兩位學者所提出之策略規劃工具。
.平衡計分卡亦包括兩部分,其一為平衡(Balanced),另一為計分卡(Scorecard)。
→平衡即是具平衡性的,不偏斜的。
→計分卡即是某種量化指標系統與載體,用以紀錄企業各類型經營績效數值,常見的計分卡就如同掛在企業牆壁上的年度目標設定值。
.策略地圖是平衡計分卡的核心工具,它將企業營運的關鍵因素-財務、顧客、流程與學習成長的因果關係以階層圖形化的方式表達出來。
.平衡計分卡四大構面:
╔財務構面。
╠顧客構面。
╠內部流程構面。
╚學習與成長構面。
萬斯來(G. L. Wamsley)
.一九八○年代提出黑堡宣言。
.為因應後工業社會、後現代文化特質及全球化趨勢,行政學者萬斯來(Gary L. Wamsley)認為應給予公共行政新的定位。
.所提「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中對公共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
→常任文官在民主治理過程的角色是來自於憲法、人民、本身的專業。
→憲政秩序的捍衛者:扮演執行與捍衛憲法的角色。
→民眾參與的促進者。
→扮演人民受託者角色。
→扮演賢明少數的角色。
→扮演平衡論的角色。
→扮演分析者與教育者的角色。
2011年1月29日 星期六
集體行動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集體行動邏輯是曼瑟爾·奥爾森(Mancur Olson)提出。
.由於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為對不相干的第三者產生預期之外的影響。
.認為公共財或集體財在團體組織中是不可能拒絕任何一位成員享用,它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而一般解決公共財的提供之方法是強制性的會員資格或是提供公共財以外的利益。
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洛侖士曲線(Lorenz curve)
.衡量所得分配是否平均的曲線。
.洛侖士曲線是用於表示一國之個人所得分配是否平均的曲線。
.洛侖士曲線若越接近對角線,則該國所得越平均。
2011年1月27日 星期四
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
.受理民眾拾得遺失物報告,應與拾得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拾得物,隨即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四聯,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並將處置狀況,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及拾得物登記簿。
.拾得人應盡通知及交付之義務。
.拾得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
.拾得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拾得遺失物者,得向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110805)
→★(101.12.13)拾得遺失物請求相當之報酬【改為十分之一】★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該物歸歸拾得人所有。(110807)
.甲撿到錢私吞,係犯侵占遺失物罪罪名。(120337)
.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售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遺失人償還其支出之全部價金。(110950)
.遺失物先發現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而得取得動產所有權之人。
.遺失物之拾得人不屬於依法律規定當然取得動產所有權之人。
.甲在路上拾得乙所遺失手提電腦一只,遂立即據為己有,甲可依【動產時效取得】方式取得該電腦之所有權。
★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者,適用【遺失物拾得】之規定。110810
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基變社會工作
.基變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的信念或意識形態。
.基變社會工作(radical social work)的特質:
┌認為現存的資本主義體制對大眾進行剝削和壓迫。
├強調集體行動。
└實施過程中重視對話關係。
.屬於社會主義-集體主義觀的社會工作理論觀點。
.1980 年代的基變社會工作者積極發展參與政治行動。
2011年1月25日 星期二
公共造產
.地方政府公共造產事項,在中央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14073)
→此處地方政府不含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新北市。
.地方政府可以興建各項公共造產的設施,開放民眾使用,以增闢財源。
→彰化市立體公有停車場。
.公共造產之結束經營,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備查。
.方行政機關辦理公共造產的方式:
╔自行經營。
╠委託經營。
╚合作開發。
.公共造產委員會:
→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
→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
→置召集人1 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管轄範圍涵蓋高雄市、臺南市等兩個直轄市以及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等四個縣市。
.1998年6月1日開始運作。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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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
.縣(市)長辭職,未補選或不必補選時,其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三個月之內完成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民選縣(市)長於就職一年內,選民不得提案予以罷免。(14044)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可由各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次。(14056)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並非由縣(市)長任免。(14056)
.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係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基爾運河
.德國基爾運河貫穿了北海以及波羅的海。
.又稱威廉皇帝運河,位於德國北部。
.開鑿於1887年6月3日,1895年6月22日完工。
波羅的海
.位於東北歐,圍繞波羅的海的國家與地區包括斯堪地拉維亞半島、中東歐大陸部分和丹麥。
.分佈著挪威、丹麥、瑞典、芬蘭、俄羅斯、波蘭、德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等國家。
.世界上鹽度最低的海域,海水容易結冰。
.波羅的海三小國指的是立陶宛、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德國基爾運河貫穿了北海以及波羅的海。
地方分權、
.將地方政務歸屬地方政府,中央僅保留監督之權之謂也。此為政治制度之一,是對於中央集權制而言,為一般聯邦國家所採用,如美國、德國、瑞士等。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和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
.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的優點是:助長各地方政府間的競爭,有助於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
.近年來民主先進國家紛紛興起地方分權改革之熱潮:
╔日本於2000 年起推動第二次地方分權改革。
╠英國於1997 年起推動地方分權與權力下放。
╚法國於1982 年起推動地方分權改革。
.法國地方分權改革:
╔以「輔助性原則」為基礎。
╠透過修憲明文規定其國體為「地方分權化共和國」。
╚權限下放的同時亦進行財政下放。.美國、英國在教育行政體系至上採用地方分權制。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間權力關係的四種連續型態中,地方分權程度最低:分工性地方分權(de-concentration)。
.地方自治團體「固有權」學說為地方分權的理論基礎。
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特別稅課
.係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皆得課徵之稅課。
.特別稅及附加稅課的課徵年限最長四年。(190003).特別稅可以做為地方政府自治財源。
.課徵年限屆滿仍須課徵者,要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辦理。
.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及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190003)
→例如:苗栗縣政府之營建剩餘土石特別稅。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相關規定,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得開徵:
╔轄區外之交易。
╠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縣議會所通過之特別稅課,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決議案送達縣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議會覆議。
解除職務
.地方公職人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上級機關對其應解除職務。(1407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通過者,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公職人員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四個月以上者,應被解除職務。(14079)
.縣市長依法被解除職務之情況:
╔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涉嫌犯內亂、外患,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罹患重病未執行職務達1年以上者.公務員因雙重國籍而遭解除職務,得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平安時代
.從794年桓武天皇將首都從長岡京(784年至794年)移到平安京(現在的京都)開始,到1192年源賴朝建立鎌倉幕府一攬大權為止。
.平安時代是日本天皇政府的頂點,也是日本古代文學發展的頂點。
.是日本古代的最後一個歷史時代。
.平安時代日本古典文學的代表作品:源氏物語。
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地方立法機關:
→直轄市議會議員人民直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縣議員人民直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行使立法權
.地方立法機關開會時,地方行政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有列席報告或備詢的權利義務:
→地方行政首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一級單位主管得應邀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議員有向地方行政首長或單位主管質詢之權。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法規稱為:自治條例。(14025)
.地方立法機關對於地方行政機關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地方立法機關覆議時,如有出席委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地方行政機關應即接受該決議。
.地方立法機關議長、主席之罷免,除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外,並應經出席總數三分之二比例以上之同意,罷免案始通過。
.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
.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其本身之議事運作,得訂定自律規則
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臺灣省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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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省政府》
.民國八十六年國民大會修憲,精簡臺灣省政府。
.現行臺灣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屬於行政法上之行政機關。
.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臺灣省不是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非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臺灣省政府所編預算為單位預算。
.現行臺灣省政府主席的產生方式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之組織
→省主席:省政府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
⊙21人至29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省諮議員為無給職。
→省政府委員
⊙九人,無任期保障,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原臺灣省議會在精省後,改制為臺灣省諮議會,並設臺灣民主憲政發展史蹟館,該館位於臺中縣霧峰鄉。
.關於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
.台灣省政府組織規程於民國95 年9 月11 日發布。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14008)
┌監督縣 (市) 自治事項。
├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明確性原則
《明確性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恰當。
→其意義應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所謂「明確性」,包含「明白」與「正確」二個意義。意指行政行為之內容不僅須為一般人所能了解,同時所使用的詞語恰能表現行政行為的意旨,換言之,內容明確並不限於行政行為(行政命令、行政處分等),其尚包含法律及法規命令之規定,內容必須明確。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判斷行政行為是否明確的標準:(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3)司法可審查性。
.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其目的:
╔落實資訊公開之要求。
╠使受規範者可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 。
╚使執法之準據明確。
.行政程序法所定明確性原則,其明確性程度會因不同種類行政行為而有不同,【行政計畫】行為中,明確性要求程度最低。
.檢肅流氓條例內關於「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規定遭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違反明確性原則。
.臨檢實施之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穩私權甚鉅,其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除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尚要以何法律規範法律明確性原則 。
烏頭翁
.烏頭翁是"台灣特有種"鳥類,又名台灣鵯。
.分布在屏東楓港至嘉義布袋的低海拔地區。
.烏頭翁為台東縣縣鳥。
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領土之變更
.我國憲法本文有關領土之變更是採取:憲法限制主義。
.領土之變更,不屬該解釋修憲之界限。
.立法院提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複決。(160004)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
→出席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決議公告半年,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160001)
.因地震所導致之領土滅失,不須經由立法院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之複決。
世界自然遺產
.自然遺產的登錄標準有四項:
╔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阿克特來克鐘乳石洞與斯洛伐克石灰岩區(匈牙利/斯洛伐克)。
╠在陸地、淡水水域、沿岸、海洋之生態系或生物群的進化發展當中,足以代表正進行中生態學,生物學的重要發展過程之顯著見證者。
→夏威夷火山國家公園(美國)
╠具獨特性 唯一性的自然景觀或特別秀異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九寨溝自然景觀及歷史地區。
→武陵源自然景觀及歷史地區。
→黃龍自然景觀及歷史地區。
→「三江並流」地區是世界上蘊藏最豐富的地質地貌博物館。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物種的棲息地。
→峨嵋山和樂山大佛(中國)。
→阿拉伯半島長角羚羊保護區(阿曼)。
.世界自然遺產中的伊瓜蘇國家公園(Iguassu National Park),包含在巴西與阿根廷兩國的範圍之內。
.羅馬尼亞多瑙河三角洲,此三角洲被稱為「歐洲最大的自然博物館」。
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好書推薦】微雨之城
只是,某些遺憾造成的殘缺是可以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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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人生最大的殘缺不是身體上的,遺憾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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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藤井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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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立法院解散權
《總統之立法院解散權》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160004)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160004)
.解散立法院之權:增§2第五項(160002):
→解散時機: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須以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為前提。
⊙解散立法院前,須先經諮詢立法院院長之程序。
→例外: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憲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解散後之處置: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覆議制度
《覆議制度》
.覆議制度為總統制所特有,旨在賦予總統制衡國會之立法權,防止立法部門以二分之一多數專斷或草率立法,強迫總統執行其所反對之法律。
.覆議係對於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提出
.立法院通過某法律,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由法定程序後再送回立法院審議的制度。
→由行政院發動,目的在推翻立法院原決議。
.【覆議制度】總統制的重要特徵
→設有覆議否決權
→覆議之提出須經總統之核可。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釋字585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此一要求符合法律保留原則。(98初等)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對於違反協力調查義務者,得採取【罰鍰】措施。
.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核屬行政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立法院所設調查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逕行起訴,係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憲政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立法院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有重大關聯者。
╠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不屬立法院所得調查範圍。
╠立法院調查權得由立法院固有之憲法職能導出。
╠具有輔助性權力之特性。
╠調查權之行使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
╚涉及行政權本質之行政特權,例如不公開特定行政資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應予尊重。
兒童及少年保護
.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立法方向,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足以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
.主管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人身安全之維護、失蹤兒童及少年之協尋等相關事宜之主管機關為:警政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保護措施中,有所謂「緊急保護及安置」服務,主管機關在處理時應注意時效,法律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 小時。
.有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通報時,其承辦社工員應於受理案件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必須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請問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知悉有應保護之兒童及少年之通報案件,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關於兒童及少年保護之個案,在法院裁定繼續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滿15日完成延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
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遺產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民一一三九 111139)。
(二) 第二順序:父母。
(三)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四) 第四順序:祖父母(民一一三八 111138)。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111144)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111144)
.配偶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111144)
.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111185)
.繼承人有數人時,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111151)
.關於遺產分割方法有三:1遺囑指定分割 2共同繼承人協議分割 3裁判分割 。
.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兄弟姊妹A、B、C,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8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
→乙90萬,丙、丁各45萬。
.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子女A、B、C,孫子女D、E,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遺產120萬元,並未留下遺囑。
→遺產分配為乙、A、B、C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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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一定期限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其為死亡之制度。
→立法目的:為了結束失蹤人住所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為死亡之宣告。110018
→八十歲以上失蹤人失蹤滿三年,法院得為死亡宣告。
.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受死亡宣告者,其死亡之時間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40歲之甲於80年8月8日在海邊戲水時,遭海浪捲走,自此不見蹤影。其妻於90年8月8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除有反證外,法院應於判決內宣告甲之死亡時間為:87年8月8日午夜12時。
.「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為之
→「死亡宣告」確定之後,得再撤銷或推翻
→八十歲的老人失蹤時,跟十八歲的人失蹤相較,前者的家人可以在比較短的期間過後聲請死亡宣告
→遭遇空難而失蹤的人,跟一般情形失蹤的人相較,前者的家人可以在比較短的期間過後聲請死亡宣告
★受死亡宣告之人,非法律上之權利主體。
犯罪所生之物
.犯罪所生之物指“由於犯罪行為的實施而產生的特定物”如偽造貨幣罪所產生之偽幣,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被偽造、變造之金融票證。
.因犯罪所生之物屬於沒收之對象。(120038)
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糾問主義
.乃法院兼掌追訴與審判之權,對於犯罪,雖未經他人追訴,亦得逕行依職權而審判之。在糾問主義,法院既兼有追訴及審判之地位,即法院兼為原告,訴訟關係為二面關係。
.係指【刑事程序由國家職司裁判之機關開啟並主導進行】,無偵查階段、審判階段之區分。在訴訟關係上,僅有【裁判者】與【被訴追者】(糾問者及被糾問者)之區別,無所謂當事人之概念。糾問制度重視實體之絕對真實,不重視裁判之確定力。在程序之進行上,採行【密行原則、書面原則及法定證據原則】。
.重點整理:
╔審判機關自行依職權開啟審判程序。
╠以被告為糾問對象。
╠無當事人之概念。
╠審判長依職權進行蒐集、調查證據。
╚採密行、書面主義。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資本密集產業
.1970-1980年代能源危機引發的全球經濟蕭條並推動台灣經濟結構從勞力密集轉變為資本。
.資本密集產業:表示這個產業的生產過程中,所須使用的資本相對於勞動要多很多,在這種情況下,廠商可藉由資本投入形成進入障礙,阻絕競爭者的加入。
.哈伯格(A.C. Harberger)根據一般均衡模型分析的結果認為,若公司部門為資本密集的產業,則課徵公司所得稅會由何者負擔相對較重的稅負: 經濟體系內所有的資本主。
.兩部門一般均衡模型中,若只對資本密集部門之資本課稅,產量效果會使資本相對價格一定下降。
.在要素可自由移動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僅對資本密集的公司部門資本報酬課稅,將使得非公司部門資本報酬下降。
.依資源稟賦理論,若兩國進行貿易,一國資本較豐富,另一國勞動較豐富,兩國貿易,資本豐富的國家將出口資本密集的產品。其國內的資本密集產品價格上升。
.消費型加值稅將降低資本密集產業的生產成本,但會提高勞動密集產業的生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