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查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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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身分》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所為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救濟途徑
 →應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顯然無法於現場查證身分時,得將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行使強制力。
.查證人民身分,經詢問後及採取法定必要措施,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830007
.警察實施臨檢,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之措施。830007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警察得實施查證身分措施之對象。830006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者
 →有事實足認其對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行經指定之路段者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則對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與救濟,則有明確規定。
.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以認其有攜帶危險物品者,得檢查其身體。
 →「檢查」僅得對受檢者衣服外部進行拍搜 。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警察行使查證身分職權應受之限制
 →指定公共場所,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指定公共場所之指定行為,應由警察機關主管機關為對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目的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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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目的性原則》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之作用,在於完成警察任務。
.警察目的原則又稱消極目的原則。
.梅可望認為:警察權的運用,其最大目的,在完成警察的任務。
.警察目的原則,係以直接維持社會公共秩序,並除去對社會公共秩序所造成之障害為目的之作用。

警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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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權》
.警察權之行使,若對人民的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警察命令作為依據。
.警察任務條款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直接依據
.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職權規定,包括行政警察權與司法警察權
.強制性之警察職權,須以法律明定。
.警察之任務與其他機關任務競合時,警察權之發動應遵守【警察補充原理】。
.警察行使警察權時應嚴守私生活不可侵犯、私人住所不可侵犯以及不干涉民事法律關係等三大界限。
.警察權行使之救濟,除訴願、行政訴訟及聲明異議。
.警察權的最基本根據【憲法】。
.警察權的要素以維持社會安寧 秩序為目的。
.警察權概念有時間的差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國家警察權的差異已逐漸減少且趨近一致,並發展出「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權概念是廣義的,警察職權概念是實定法的;警察權的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警察職權的行使主體為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
.裁量是為了填補立法空缺,是立法者賦予警察機關實現個案正義的工具。警察裁量即指警察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作成決定的過程。
.警察權的運用
 →強制性的權力,須有作用法依據
 →有其他溫和的方法可以同樣達成警察目的,應先採用
 →服務勸導優先於處罰強制。
.警察權的行使主體分散在各政府部門。
.依法得行使警察權之人
 →民用航空器之機長
 →私人商船之船長
 →議會主席

警察補充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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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補充性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有明確的規定。
警察補充性原則的目的在於達成行政一體化的目標,同時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及公共利益等重要權益,以免出現因行政管轄權不明確所造成的社會問題。

重點整理
1.當一般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職掌範圍內的危害事件無法及時處理時,警察機關可介入協助,以填補行政職權的漏洞,同時也保障人權。
2.警察介入行使職權,限於其他行政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該危害者為限。

以上是對警察補充性原則的重點整理

警察職權(Police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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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Police Authority)》
.警察職權係指:依據組織法規定分配由形式的警察機關行使的權力。
 →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對於「職權」一詞之理解,採狹義說,限於行使【強制力之權力作用】。
.發布警察命令是警察職權之一
 →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分別發布警察命令。
.警察職權行為,依其作用之形式區分,有具體之警察行為與抽象之警察行為
 →抽象之警察行為:發布警察命令。
.有關警察職權法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警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之解釋意旨,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之隨機或任意臨檢
 →對於警察查證身分之職權措施不服之受檢義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得當場向檢查之警察人員表示異議
.警察任務條款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直接依據
.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職權規定,包括行政警察權與司法警察權
.強制性之警察職權,須以法律明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警察職權
 →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於公共場所針對特定人實施身分查證
 →在可能發生犯罪的場所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
.警察職權之措施:驅離、管束、進入住宅。
.警察法第9 條警察職權之規定,該條規定涵括行政警察活動與司法警察活動。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義務人對於警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有所不服,其救濟方式為【異議】。

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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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
.行政處分依其內容或目的,違反公序良俗,其效力自始無效。10111
.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時,無效
.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我國法院不得依據違反公序良俗之習慣做裁判。
.案件涉及之法律中常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如「公序良俗」)。 法院在適用之前應釐清其具體涵義。

.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之情形
 →公司與員工約定,除非公司破產,否則員工不得辭職
 → 甲因長期失業,因此在網路上張貼訊息,將出售其甫出生之女嬰給善心人士。乙、丙結婚多年並未產子,與甲聯絡後以新台幣一百萬元買下該女嬰
 →夫妻間恐婚後有虐待他方情事而預立之離婚契約
 →交往數年後因故分手之丙、丁,約定分手後一年內不得與第三人論及婚嫁
 →證人如撤回偽證,即支付一定對價之約定
 →父親死亡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之應繼分。

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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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
.根據威嚇理論,警察的角色是以偵查和逮捕等執法手段來控制犯罪
.認為實證學派無法找出犯罪的真正原因,並基於對實證學派教化主義的質疑,於是古典學派又再度抬頭。而在新古典中,提出之犯罪預防策略之一就是嚇阻理論(又稱為威嚇理論)。
.區分為一般威嚇與特別威嚇
 →一般威嚇理論
  ⊙對於犯罪者之懲罰對其他人將產生嚇阻效果。
  ⊙申言之,對於犯罪者之懲罰,會使潛在犯罪者或社會上其他人知道若其犯罪將會受到懲罰,這也是使其不犯罪之主因。(亦即懲罰越重,犯罪率越低)
  ⊙犯罪率與刑罰的嚴厲性、確定性、迅速性成反比。
  ⊙理論之挑戰
   (1)有些犯罪是在無自由意志下犯罪,對彼類犯罪人難生嚇阻之效果。
   (2)刑事司法效率不高,對刑罰的嚴厲性、確定性、迅速性造成影響,使得無法發揮嚇阻效果。
 →特別威嚇理論
  ⊙刑罰之功能乃在於使受刑人將來不再犯罪。
  ⊙少部分的犯罪人犯了大部分的罪,所以主張隔離主義。
  ⊙理論之挑戰
   (1)無證據顯示隔離犯罪人可嚇阻其再犯。
   (2)長期監禁費用太高。

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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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剖繪(Geographic Profiling)》
.分析歹徒作案時相關位置之間的脈絡關係,藉以推測歹徒的住所或再次犯案的位置,此一輔助犯罪偵查的新技術。
.在剖繪過程中,取得犯罪者出現的空間行為,藉由一連串犯罪的位置,來預測犯罪者的可能住處,此一技術的理論基礎是「環境犯罪學」。
.「地緣剖繪」之主要理論
 →日常活動理論
 →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型態理論

迷亂理論(anomi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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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亂理論(anomie theory)
出自1950年法儒涂爾(Emile Durkheim),在其著作《自殺論》中所提出。
主要關注社會規範對個人行為的影響。迷亂理論認為,社會規範的不足會導致個人的行為失序,進而導致社會的混亂。

墨頓在1938年提出了他的迷亂理論版本,這個版本也被稱為「文化迷亂理論」(strain theory)。
墨頓將迷亂任何人朝著社會目標,如金錢及名利等奮鬥,然而卻因在合法途徑上無法達成這目標時,就會導致「迷亂」的境況。定義為「社會規範和價值觀與現實生活的機會和資源之間的不一致」,強調了社會目標和手段之間的衝突,進而影響了個人的適應和行為。

墨頓提出了五種社會適應類型,描述了人們在社會中追求目標和使用手段的方式和策略:
1.服從型(conformity):接受文化手段和文化目標,並以合法的方式達成目標。
2.革新型(innovation):接受文化目標,但拒絕合法的手段,而使用非法或不道德的方式來達成目標,可能會產生犯罪行為。
3.儀式型(ritualism):接受文化手段,但放棄文化目標,主要是出於避免失敗或避免風險的考慮而不去追求高目標。
4.退縮型(retreatism):拒絕文化手段和文化目標,而選擇逃避現實,沉迷於自我內省或沉迷於濫用毒品等活動中。
5.反抗型(rebellion):拒絕文化手段和文化目標,並代以新的文化手段和文化目標,這些新的手段和目標通常反對現有的社會秩序。

批評和挑戰包括:
1.過度的功能主義:墨頓的迷亂理論被批評為過度的功能主義,認為它忽略了社會的不穩定和矛盾,而過分強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重要性。
2.無法解釋文化差異:迷亂理論無法解釋不同文化和社會背景下對於目標和手段的不同價值觀和認知,因此可能存在文化偏見和局限性。
3.忽略了個體因素:墨頓的迷亂理論強調了社會壓力和限制對個人的影響,但忽略了個人因素對於行為的影響,例如心理健康、個性特徵等。
4.過度關注犯罪:迷亂理論的一個版本強調了犯罪和社會適應之間的關係,但被批評為過度關注犯罪和問題行為,而忽略了其他形式的社會適應和行為。

以上是對迷亂理論(anomie theory)的重點整理

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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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理論(labelling theory)》
.美國社會學學者貝克(Howard Becker)所發明
.美國在一九六零年代初期,開始盛行「標籤理論」
.對於實證犯罪學所認定的犯罪原因是受「遺傳」及「環境」的影響,深表不以為然,而認為犯罪人實際上是遭受刑事司法機關的貼上標籤所導致。
.運用互動理論之觀點來解釋犯罪行為之形成過程。
.標籤理論認為沒有行為在本質上是犯罪的,是社會或旁觀者所賦予之定義,亦即社會反應之結果。
.犯罪並非與生俱來,而是有權有勢者透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並由警察、法院及矯治機構來詮釋的結果。

2013年7月30日 星期二

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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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蘇哲蘭所提出
.其理論共有九點基本假設
 →犯罪行為是學習而來。
 →犯罪行為是與他人溝通互動過程中學會的。
 →學習的對象主要是與自己較親密的小團體。
 →學習內容包括技巧、動機、內驅力、合理化技巧及態度。
 →犯罪動機與內驅力學習之特別指示,乃從犯罪的法律定義去考慮犯罪對他有利還是不利。
 →之所以犯罪乃認為犯罪比不犯罪有利。
 →差別接觸因頻率、時間、先後順序及強度等之不同而異。
 →學習機轉與其他行為相同。
 →不能用一般需要與價值來解釋犯罪行為,因為非犯罪行為亦是為了一般需要及價值而為。
.個人周圍的文化標準乃是決定個人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環境犯罪學理論(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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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學理論(environmental criminology)》
.研究觀察身邊環境的狀況,對犯罪者選擇犯罪行為的影響
.著重於犯罪的情境中分析犯罪行為
.研究的重點從「原因論的理解轉移至情境的理解」,而將犯罪當作是社會的事件,因而提出藉由防犯環境的設計管理,以達到減少犯罪機會的目的。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日常活動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Cohen和Felson於1979年提出。
.犯罪案件之發生須有三要素在時空上聚合。即
→合適的人、物或慾望之犯罪標的;
→足以遏止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
→具有能力及動機之犯罪者。
.認為犯罪可以透過減少有動機的犯罪人、減少可能的被害人以及增加監控獲得預防效果。

防衛空間理論(defensible space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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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空間理論(defensible space theory)》
. 一九七○年學者Oscar Newman提出。
.主要論點:透過都市環境設計之改良,以達提升預防犯罪之功能。
.防衛空間理論是一種藉由社區住宅環境之改善或重新設計方式,以達到減低犯罪行為發生為目標
→實體阻絕物:如高聳的圍牆、鐵絲網、藩籬、強化門窗……等
→形式阻絕物:如灌木叢或矮牆、24小時便利商店、供居民乘坐的椅子。

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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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論(broken window theory)》
.破窗理論對於犯罪預防的基本原理為,微小的社會失序問題若不解決或加以控制,犯罪會加速惡化。
.「破窗理論」之主要意涵觀點,在強調主動、積極預防犯罪的重要。
 →強調警察執勤必須見微知著,防微杜漸。
.具有潛在犯罪動機之人感覺此處無人注意、關切或監控,可以大膽的做想做的事。當地違序狀態,逐漸惡化
.由於潛在犯罪人出沒頻繁,使得當地民眾更加不安、更加只注重自身安全、更加退縮,公共參與性大幅減少,甚至連出入公共場所的時間也隨之減少
.該社區以外的潛在犯罪人獲知該社區的情況,判斷在該社區從事非法行為被發現及取締的可能性很低,所以逐漸由外地移往該社區
.「破窗理論」在警察勤務策略上之運用
 →積極指導社區減少有形之「犯罪標誌」(signs of crime)。

.根據破窗理論之見解,學者研究發現,社區之頹敗、破爛,較會引發犯罪的動機,而一個經過整修維護的社區,則較不會遭致犯罪者的覬覦。

家戶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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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訪查》
.警勤區警員執行勤區查察,應採【家戶訪查】方式
.「家戶訪查」之工作項目
 →增進為民服務
 →預防犯罪
 →落實社區治安調查
 →告知與警察聯繫之方法與最近發生之治安狀況及防範危害事故相關作為
 →指導家戶生活安全維護事項。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揭示家戶訪查應秉持3原則
 →誠信與比例原則
 →行政中立原則
 →保守秘密原則。
.家戶訪查時,發現藏有手槍時
 →不予處理
 →先行離開並立即通報請求支援後加以逮捕。
.家戶訪查作業規定之目的
 →結合社區治安需求
 →強化警勤區經營效能
 →建立警民夥伴關係
.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以家戶訪查方式執行之。
.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應將有關治安諮詢事項及居民提出之諮詢意見,就重要內容擇要過錄於【居民意見通報單】。
.日本警察勤務方式中之【巡迴聯絡】,相當於我國家戶訪查之勤務。
.家戶訪查工作於【一年內】全面訪查一次。
.家戶訪查之實施,應於日間為之,但與訪查對象約定者,最晚得於夜間【二十二時】之前實施。
.拜訪居民時,不論一、二、三種戶,均須查簽家戶訪問簽章表。
.警勤區員警於實施家戶訪查所作成之資料,僅供警察機關內部,作為犯罪預防、為民服務或維護社會治安使用。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時,應經受訪查人之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

勤區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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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區查察》
.勤區查察時間之分配,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以分配【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每月最低【24至32小時】
.各警勤區佐警應於每次勤區查察前,對勤區查察處理系統自動更新已核取之訊息予以確認;其確認的期間為【每週一次】。
.依現行規定,勤區查察時數核定的單位是【分駐(派出)所】。
.警勤區員警對於一般勤區查察所得資料之登錄工作,至遲應於【當日下班前】完成。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得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之工作,即學界所謂社區警政(Community Policing)之專責警勤區制度。
 →得以【警察分局、警察分駐所、警察派出所】為單位,指派警員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執行警勤區查察時主要是【戶口查察】勤務為主
 →瞭解人口動態,鑑別良莠,做好面的監控。
.警勤區員警於【執行勤查勤務前】應妥訂「勤區查察腹案計畫表」。
.勤區查察由警勤區警員專責擔任。
.「專責勤區查察」之辦理為【警察局】之權責。
.勤區查察勤務,性質上屬於【專業勤務】。
.勤區查察簽出後三十分鐘、返所前二十分鐘內,應至村里長服務處所、警勤區內巡邏簽章表處所(二處以上)巡簽。
.勤區查察除一般家戶訪查外,每月另應編排聯合查察至少【一次】。
.警勤區員警於勤區查察後,有關民眾於「社區治安及為民服務意見表」反映之事項,應提前於勤務結束前【20 分鐘】返所,依規定陳報、轉報,或過錄其他資料,陳請所長核閱。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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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觀念交付之一。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民法第761條第3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稱為「指示交付」。

.當動產是由第三人丙占有時,此時讓與人甲得以對於丙的返還請求權來讓與受讓人乙,此時亦會生動產交付之效果,也就是乙可以向丙直接請求返還該讓與物,而使交易程序簡化,不必先由甲向丙請求再交付給乙。
 →在甲移轉對丙的返還請求權於乙時,乙便成該物的所有權人。
.指示交付,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丙(直接占有)-----甲(間接占有)---->乙(取得對丙的返還請求權,間接占有)。
 →甲將車租丙使用後,將該車售與乙,因租期未滿暫時無法取回該車,此時甲可將對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以代交付。
 →甲將A車出賣與乙,但該車目前由第三人丙租用中,故甲便將其對於丙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乙,使乙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向丙請求返還該車者,即為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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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觀念交付之一。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
.民法第761條第2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人於讓與動產物權後,仍繼續占有其動產者

.占有改定,動產物權的移轉軌跡是甲(直接占有)----->乙(間接占有)。
 →甲女向乙婚紗公司購買一套全新新娘禮服後,將買受之禮服先出租於乙公司展示之用,並以租賃契約成立之日期作為該禮服移轉占有之日期。
 →甲將A車出賣予乙,但甲因該車近日仍須使用,故雙方先訂立契約,使A車所有權歸屬於 乙,但現實A車仍由甲暫時使用數日。
 →甲將汽車出賣與乙,乙已支付三分之二的買賣價金,但甲仍希望能繼續使用該車一星期,甲乙遂約定由乙將該車出租與甲一星期,乙藉由此方式取得該車所有權。
 →甲、乙就A車成立讓與合意後,讓與人甲又以借用人身分與乙訂立A車之使用借貸契約。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商業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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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言論》
.釋字第623號解釋
 →商業言論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釋字第414號解釋
 →藥物廣告之商業言論,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自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商業言論之保障價值較低
.電視廣告的商業言論,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憲法保障商業言論自由的理由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為真實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係以合法交易為目的,且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
 →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息須無誤導性。

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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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
.近世法律關係趨於複雜,由於純靠私法無法解決私人的法律關係,因此公法往往介入私法領域,稱為社會法。
.為實現個人實質平等,保護經濟上之弱者,針對資本主義之私法原理,給予公法性質之修正的法律體系。
.勞動基準法、銀行法、工會法、合作社法、農會法、團體協約法土地法、著作權法、勞動基準法等屬之。

負向強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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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向強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
.「負增強」之意義:有好的行為表現,就除去其懲罰
 →「排除痛苦或不快,而增強行為的做法」
.在Skinner的操作性學習模式中,除去嫌惡事物而能增加某種行為發生率的作用稱為負增強。
 →「小度最近因為沒有媽媽的鞭策,變得更愛偷偷去網咖」
 →目標行為發生後,撤走原厭惡刺激,造成目標行為次數、時間、強度增加
 →放學後馬上寫功課,媽媽就不會嘮叨指責,於是養成寫功課的好習慣。
 →為了促使學校中被記過處分的學生有改過自新的機會,學校訂有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學生把不當行為反應改正後,教師拿走其厭惡的刺激
 →小孩因為被家長找到而停止哭泣
 →學生作業沒做完時,下課不可以去操場,直到做完作業為止
 →經理對其部屬說:「若你不再犯錯,你就不會被公司解僱」
.負增強的作用是要使反應發生的可能性增加。
.負增強是在合宜的行為後施予。

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

相關視頻
循環性失業(cyclical unemployment)
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 unemployment)
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 Un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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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
自然失業率是指在充分就業的情況下,由於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等原因導致的長期穩定的失業率。自然失業率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對於宏觀經濟的運行和政策的製定都有重要意義。

以下是自然失業率的重點整理條列式:
1.自然失業率是在充分就業的情況下,經濟中由於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等原因導致的長期穩定的失業率。
2.自然失業率的測算比較困難,通常通過觀察長期趨勢、實際失業率與潛在產出之間的關係以及價格上脹和通貨膨脹等因素來估算。
3.自然失業率包括了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的失業率,這些失業都是由於非經濟周期因素導致的。
4.在經濟處於自然失業率時,實際失業率與自然失業率相等,勞動力市場已經實現了最大程度的利用,生產力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5.自然失業率的高低取決於社會產業結構、人口年齡結構、人們消費偏好等多種因素的變化。
6.自然失業率的下降可以導致短期和長期的菲利普曲線向左移動,即對於給定的通貨膨脹率,實際失業率水平下降。
7.自然失業率的下降可以降低摩擦性失業率,但對於結構性失業率的降低作用較小。
8.自然失業率是經濟政策制定的重要參考指標,對於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的製定都有重要影響。

以下是一個例子來說明自然失業率:

假設一個國家的勞動力市場總人口為10,000,000人,其中有200,000人由於技能不匹配或缺乏適當的工作機會等原因而處於失業狀態。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國家的自然失業率是2%(200,000除以10,000,000)。

這個自然失業率中的失業人數,由於是由於非經濟周期因素導致的,如技能不匹配或缺乏適當的工作機會等原因,因此被視為長期穩定的失業率。而在經濟周期中,經濟可能會出現高於或低於自然失業率的實際失業率,這被稱為循環性失業率,通常與經濟活動的波動有關。

因此,自然失業率是指在充分就業的情況下,經濟中由於結構性失業和摩擦性失業等原因導致的長期穩定的失業率,它是一個重要的經濟指標,對於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勞動力市場的監測都有重要意義。

以上是對自然失業率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DUsZ7wgPqAA


By 題庫世家Youtube頻道 隱藏指引
自然失業率
《自然失業率(natural rate of unemployment)》
.指充分就業下的失業率。
.自然失業率即是一個不會造成通脹的失業率。
.自然失業率為摩擦性失業率及結構性失業率加總之和。
.長期菲力普曲線所對應的失業率
.自然失業率增加,會導致短期菲力普曲線(Phillips curve)的右移
.降低自然失業率
 →勞工技能訓練
 →人力仲介網站提供快速有效的資訊流通
.假如實際產出等於潛在產出(potential output),此時實際失業率等於自然失業率。
.當失業率等於自然失業率,此時經濟體系沒有循環性失業。

隱藏性失業( Hidden Unemploy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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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性失業( Hidden Unemployment )》
.所謂隱藏性失業
 →沒有反映在政府失業統計中的失業人口。
 →工作並不適合其本身所學的專業訓練,以致學非所用,有強烈改換職業的意願
 →經濟的景氣較差時,廠商必須減產,而部分勞工未被解僱,卻被迫縮減工時。
 →雖然並非完全閒置,但是卻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生產能力。
.在許多低度開發國家的農村裡有所謂的「隱藏性失業」現象,這個現象是指【邊際產量為零】。
.如果僱用10 單位勞動時,勞動生產力為33 單位,僱用第11單位勞動時產生隱藏性失業的現象,則僱用11 單位時的勞動生產力可能為30。

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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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積極要求,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指無法律的規範或法律的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凡有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非依法律,不得任意限制 →拘留之裁處
 →租稅之課賦
 →查禁物之沒入
.在民主法治國家,以「依法行政」為原則,政府一切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行不得違反法律,逾越法律範疇。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既不得逾越法律所容許之範圍,亦不得為法律所未規定之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程序,應由法律規範之。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層級化之法律保留原則」,將法律保留原則區分為「憲法保留」、「國會保留」及「非保留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282號解釋:民意代表待遇係屬於【法律保留】之規範範圍。
.例如: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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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則》
.包含積極的與消極的兩種面向:
 →消極之依法行政:(法律優越原則)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積極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之內涵
 →除法律外,行政行為亦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政府一切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不得違反法律,逾越法律範疇。
  ⊙未有法律明文的授權依據,行政機關不得本於職權制定足以侵害或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命令
 →此原則可說明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關係
 →依法行政為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乃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
  ⊙依法行政為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
.文官行政中立應遵循的原則。
 →即公務人員應依據憲法及法律相關規定,忠實執行各項政策。
.依法行政原則之適用
 →信賴保護原則:合法行政處分仍得因情事變遷而廢止,但應予補償
 →比例原則:公行政之行使權力及履行義務,應注意方法與目的之均衡,不可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誠信原則:行政契約得因情事變遷而調整內容

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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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行政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療機構所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
 →關於履約問題發生爭議時,應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救濟提起給付訴訟。
.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對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之救濟途徑
 →應先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
 →然後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承保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中稱呼為【保險人】。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條之規定,該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健康保險局】處罰之。

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

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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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
↓民法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
 →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所有權之拋棄等。
.處分行為又包括了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指能直接使物權發生取得、喪失或變更效果的法律行為
 →準物權行為
  ⊙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在性質上必須簡單明確,因此原則上都是無因行為。
.其特徵在於處分權人於處分時不必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權利直接發生變動(直接性);而其變動的效果對任何人均為有效(絕對性)。
.以法律規定者為限,不能由當事人任意約定。
.為處分行為之人必須有處分權,否則「無權處分」。

↓行政法之處分行為
.乃行政主體所為的行政行為。

釋字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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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91》
.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免職處分之構成要件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8 條規定。(150018)
.受益權→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
.特別權力關係→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係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件
 →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抽象規範,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
.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又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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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既遂》
.行為人如有殺人的故意,發生死亡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
.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罪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120271
 →依據體系解檡,可得知第一項之既遂罪應含有「死亡結果」之不成文要素。

.殺人既遂案例
 →甲教唆乙殺害張三,乙卻誤認李四為張三,殺死李四。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甲意欲開槍殺乙,誤丙為乙,將丙擊斃。甲為殺人既遂。
 →甲殺乙後,以為乙死了,將乙丟到大海,經法醫檢驗,乙是生前落水,依照我國實務見解,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甲將不諳水性之乙,從高橋上推下,企圖使其溺死,乙卻因往下墜時,撞擊橋墩死亡。
 →甲想置乙於死卻沒有膽量,於故意藉酒壯膽後殺害乙,經鑑定結果,甲當時的辨識能力與行為能力已顯著減低。
 →甲想殺乙,勒緊乙脖子,以為乙已死,將乙「屍體」搬到山上埋葬,經鑑定結果,乙係遭活埋致死。
 →甲因乙移情別戀而起殺機,某夜潛入乙宅,將睡在乙旁的丙誤以為乙而殺之,造成丙不治死亡。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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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上級審法院於審判之際,不得為比下級審法院之原判決,更不利益於上訴人之判決之原則。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學說上所稱「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30370
.規範目的:為防止被告因為畏懼更不利益之裁判結果,反而放棄上訴之權利,因而影響其於審級制度保障所享有之權利及利益。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及類似規定
 →僅明定於第二審上訴程序
 →聲請再審之案件(本法第四三九條)130439
 →非常上訴判決
  ⊙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本法第四四七條第二項但書)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規定,其明定於第二審程序中,而第三審程序並無準用本條之明文,是以第三審程序有無適用,實務及學者向有爭議。

.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情形
 →於第二審上訴中,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時
 →公訴案件,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且被告之配偶亦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合理變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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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變更原則》
.雇主單方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如雇主所為之不利益變更,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例外地亦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不利於勞工之單方變更,我國法院基本上依據【合理變更原則】判斷其合法性
 →斟酌該變更對雇主之經營必要性及合理性、及因不利益變更導致勞工不利益之程度綜合判斷。
.對工資、退休金等重要的權利、勞動條件為不利益變更時,更須具備「高度之必要性」。

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債務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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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承擔》
.乃以移轉債務為標的之契約。以承擔後就債務人是否免責為區別標準,可分為兩種:
 →免責的債務承擔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免責的債務承擔契約,該契約之效力對於債權人【效力未定】,待債權人承認時,始對債權人發生效力。110301
 →併存的債務承擔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債務人關於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2年內與承擔人連帶負擔其責任。110305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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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即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違背其本意。易言之,故意乃明知其行為可生一定之結果,而竟有意為之之一種心理狀態。
.刑法針對行為人主觀的心態,不是講故意就是講過失,而刑法針對一個犯罪的處罰,係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
.故意者,明知而故為之也。換言之,【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之事實,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也。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其包含【「認知要素」】與【「意欲要素」】二要件。
.刑法上的故意包含兩個要素:第一個要素就是「認知」的要素,第二個就是「意欲」的要素。
.刑法中之故意
 →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公務員之侵權行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得對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有【求償權】。30002

國家競爭優勢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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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競爭優勢理論》
.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又稱鑽石理論、菱形理論及鑽石模型
.由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麥可·波特(Michael E. Porter)在《國家競爭優勢》書中所提出。
.是以產品創新為出發點,由價格、品質、服務、特色組成核心價值,從這四個方向來著手,讓公司上軌道與國際市場競爭,進而將產品推向國際化。
.鑽石理論用於分析一個國家某種產業為什麼會在國際上有較強的競爭力。

五力分析(Porter five forces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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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力分析(Porter five forces analysis)》
.哈佛大學教授邁可.波特(Miehael Porter)1979年所提出。
.波特 ( Michael E. Porter ) 提出五個影響目標市場長期吸引力的因素(五種競爭力分析項目)
 →同業的競爭
 →替代品
 →購買者的議價力量
 →供應商的議價力量
 →潛在進入者。
.五力分析中可以看出,企業的競爭不是只有現有競爭對手之間的較量,而是由5股力量共同作用的一個系統。

邁可.波特(Miehael Po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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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可.波特(Miehael Porter)》
.哈佛大學教授。
.1990年出版「國家競爭力優勢」。
.指出,目前國家競爭力的最重要基礎應當是【能力基礎】。
.提出【菱形理論】,解釋國家競爭力之因素與重要。
.國家競爭的優勢來自於【相關及支援性產業】。
.波特 ( Michael E. Porter ) 提出五個影響目標市場長期吸引力的因素(五種競爭力分析項目)
→同業的競爭
→替代品
→購買者的議價力量
→供應商的議價力量
→潛在進入者。
.具競爭優勢的策略型態主要有三種:
→成本領導 ( Cost Leadership ) 策略
→差異化 ( Differentiation ) 策略
→集中 ( Focus ) 策略。
.應邀來台演講,提到建構台 灣競爭力成為亞太高科技中心,應提昇【研究發展能力】。
.價值鏈(Value Chain)模式中,價值活動可分為主要活動與支援活動
→主要活動:進料後勤、生產製造、行銷銷售
→支援活動:技術發展
.邁可波特(Michel Porter)的理論認為一個國家有四個特質會影響企業競爭所面臨的環境,這些特質對競爭優勢的創造具有提升或阻礙的作用
→要素稟賦
→需求狀況
→相關及支援產業
→廠商策略、結構及競爭狀況

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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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遇有歇業或轉讓之情事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490011)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490011)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自知悉起超過30日以上仍得終止勞動契約。(490012)
.以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90012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雇主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勞工。(490016)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490016)
.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 2日之工作時間。

 ★應於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予資遣費。490018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以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490014★不須給予資遣費。490018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政黨違憲

《政黨違憲解散》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160005
.政黨違憲事項
 →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政黨之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政黨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之「政黨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憲法法庭】,有權決定「政黨違憲解散」
 →訴訟代理人應先經憲法法庭之許可
 →憲法法庭得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審理機關之成員僅限大法官
 →審理機關與行政訴訟機關之成員不同
 →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得準用【行政訴訟法】。730032
.我國現行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係取範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730025
 →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而決定;
 →裁定之評議,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同意行之。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730026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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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國家之根本大法,國內法的母法。
.是規定國家的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法律。
.我國憲法的性質
 →成文憲法:獨立法典之成文憲法
 →民定憲法
 →五權憲法
 →剛性憲法
.我國最高位階的法律
 →大法官會議關於憲法之解釋高於法律,法律高於法規命令。
.我國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為【司法院】。
.我國憲法所採之基本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法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民國36年12月2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深受德國威瑪憲法之影響。
.中華民國憲法已明文規定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等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皆有基本國策之相關規定。
.我國憲法解釋制度
 →法官認為所擬適用的法律有違反憲法時,得中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憲法解釋是憲法變遷的途徑之一
.我國現行憲法的雙首長制與【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頗為接近。
.美國獨立時制憲,將【孟德斯鳩】對於國家權力限制和制衡的理論納入憲法。
.【行政法】係憲法的具體化。
.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有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法律加以限制。
.憲法與【政治學】關係為最密切。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社區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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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處遇》
.社區處遇又稱為非機構式處遇,即將犯罪者不納入監獄等拘禁圍牆之內,而讓犯罪者仍然在自由社會中生活,並藉由專業人員的輔導與訓練,至其完全適應社會規範為止。
.社區處遇具有擴大人道主義處遇措施的運用、增進受刑人重返正常社會的可能性、節省國家公帑、減少監禁處遇對受刑人的不良影響與促進預防再犯的效果等利益。
.社區處遇方式
 →假釋
 →保護管束
 →觀護制度(probation)
 →更生保護(after care)
 →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
  ⊙以住宿為中心的型態,來收容剛出獄或輕犯者,以擔任機構處遇與社區生活的中途轉換站,並透過各種服務,協助其及早適應社區
 →寄養家庭(foster home)
  ⊙居住式社區處遇
  ⊙將已進入司法系統中的行為偏差少年,安置在如寄養家庭或中途之家等社區內的機構中
 →監外就業
.少年司法轉向制度是一種社區處遇。

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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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
.指犯人尚未屆滿刑期,但已經過一定刑期之徒刑執行,而有俊悔實據,得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允許其提前出獄。在假釋出獄中,若保持善行,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死刑、拘役及罰金均不適用假釋之規定。
 →死刑為生命刑,一經執行即無法回復,罰金為財產刑,拘役雖為自由刑之一種,但其刑期甚短。
.積極要件:
 →須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宣告:
 →須執行達一定之期間: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
 →須有悛悔實據。
 →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
.消極要件:刑法第77條(120077)之規定,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之。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犯本法第91條之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犯刑法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非經強制診療,不得假釋。
 →針對特定的性侵害假釋犯實施電子監控制度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為
 →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申請假釋,法務部認為在監獄內表現不佳,作成不予假釋之決定,其救濟程序為
 →就現行法制與實務見解,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3年7月14日 星期日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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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國家法律規定殺人罪,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生命權。
.刑法中有關殺人罪之規定,主要在保護個人法益。
.在我國領域外犯殺人罪,原則上不適用我國刑法。
 →惟依刑法第7 條規定,殺人罪因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適用我國刑法。
.十五歲少年殺人,成立殺人罪,得減輕處罰。
.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
.犯殺人罪者其追訴權之時效為30年。120080
.犯殺人罪者其行刑權之時效為40年。120084

.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罪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據【體系解檡】方法,可得知第一項之既遂罪應含有「死亡結果」之不成文要素。

觀念分析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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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分析學派》
.近二十年來逐漸發展起來,重點在強調每個人認知學習歷程中的主動性和差異性,因而每個人所獲得的知識結果是具有個別性和適應性的。
.強調語言分析,認為教育思想家應做精密的思考與判斷,釐清教育思想上的是是非非。
.觀念分析學派之學者
 →皮德斯﹙R.S.Peters﹚
 →謝富樂(IsraelScheffler):《教育的語言》、《知識的條件》
 →維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
 →赫斯特(PaulH.Hirst) :將知識分成七種的形式

.英國觀念分析學派哲學家Peters所提出教育的三大規準
 →認為教育應符合價值性、認知性與自願性等規準。

.我國正推行「教訓輔三合一」,教育部請眾多學者齊聚一堂加以討論。某位學者要求先釐清「教訓輔三合一」此一教育術語之定義,以免淪為口號之宣導。
.針對「沒有教不會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之教育格言加以嚴謹解析、論證,並期待能釐清其確切意義以避免溝通歧異,這種哲學思考歷程即為觀念分析取向。

教育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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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規準》
.皮德思(R. S. Peters)
.英國哲學家提出「教育規準」:用三大規準來界定教育與反教育
 →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
  ⊙教育內容應該是有組織有系統的真知或原理原則
  ⊙指導學童探索為什麼天空會下雨
  ⊙近似於「給學生魚吃,不如教導學生如何自己去釣魚」
  ⊙張老師在教學活動中堅持教授「地理」而不教「風水」。
  ⊙教師教學時,一時無法回答學生所提出的問題,就在事後查明再告訴學生
  ⊙歷史老師教導學生不教片段事實,而重完整事件經過
 →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
  ⊙類似荀子修身篇:「以善先人者謂之教。」
  ⊙老師指定的作業內容,不能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教導學生「偷竊能夠滿足個人慾望,所以偷竊是必要的行為」違反此規準
 →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合實用性)(合理解性):
  ⊙在教學的過程中能強調對學生的尊重
  ⊙近似於「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

彼德斯(Peters)

相關視頻
彼德斯(B. Guy Peters)四種治理模式

《彼德斯(Peters)》
↓彼德斯(B. Guy Peters)----------
.著作:《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
.提及四項政府治理模式
 →參與模式(Participatory Model):
  ⊙強調由下而上的政策過程
  ⊙就決策面而言,強調協議與磋商的治理模式
  ⊙重點置於公共組織的基層員工,及公共組織直接服務的顧客,甚至是全體公民
 →市場模式(Market Model)
  ⊙重視政策制定與執行的分權化
  ⊙政府組織結構主張利用私部門組織傳輸公共服務
  ⊙重視低成本、高品質的公共服務,通常將公民視為【消費者】
  ⊙各國政府流行的「新公共管理」觀念的表現
 →鬆綁模式(Deregulating Model)
  ⊙強調【公共官僚】在公共利益實現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彈性模式
  ⊙政府大量僱用臨時人力以降低成本,就是公共利益的體現
.1988「比較公共官僚」
 →認為政務官與高級文官之互動關係,可以建構五種探索性模式:正式(法律)模式、村落生活模式、、敵對模式、行政國模式

↓G. Peters和J. Pierre----------
.在界定地方治理概念時,認為治理對政府運作最大的變革,乃在於從控制到【影響】的轉變。
.主張地方治理的四種結構
 →科層體制(hierarchies)
 →市場(markets)
 →網絡(networks)
 →社群(communities)

↓彼德斯(T. Peters)----------
.著作:《追求卓越》
 →探討美國一些具有成就的公司之管理文化特質
  ⊙鬆緊特性並存 
  ⊙生產力是透過人力開發 
  ⊙自主能力和企業家精神

↓皮德思(R. S. Peters)----------
.英國哲學家提出「教育規準」:用三大規準來界定教育與反教育
 →合認知性(cognitiveness):
  ⊙教育內容應該是有組織有系統的真知或原理原則
  ⊙近似於「給學生魚吃,不如教導學生如何自己去釣魚」
  ⊙張老師在教學活動中堅持教授「地理」而不教「風水」。
 →合價值性(worthwhileness):
  ⊙類似荀子修身篇:「以善先人者謂之教。」
 →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合實用性)(合理解性):
  ⊙在教學的過程中能強調對學生的尊重
  ⊙近似於「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
  ⊙「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

↓皮特斯(Richard Peters)----------
 →提出針對「課程所呈現的是誰的知識?課程內容是誰來選擇的」等提出與意識型態及文化霸權的相關教育研究概念
 →「歷程模式」
  ⊙教育涉及了一種具有內在價值性的活動,其具備卓越而且可以評估的內在標準,不應該受到外在的價值標準的牽制與控制。

2013年7月13日 星期六

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analogies)》
.通常法律上規定的類推解釋,以「得依」、「準用」之語句表示。
.類推解釋為「法條文字解釋」,其所涉及之對象為僅有法條文字之意旨之詮釋。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故例外法不能為類推解釋。
.刑事法因須遵守罪刑法定之原則,以防止專斷,並保障人權,因此「類推解釋」不被允許
 →刑法不得類推解釋。

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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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之瑕疵》
.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非常完全之放任,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凡裁量與上述義務有違時,即構成「裁量瑕疵」。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未遵守相關的規範義務即構成裁量瑕疵,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對之得加以審查,撤銷它的處分。
.裁量瑕疵,屬於違法並且有國家賠償之問題。
.司法機關得審查之裁量瑕疵之類型:
 →裁量逾越:裁量逾越法定上限
 →裁量濫用:裁量違反法律授權目的
 →裁量怠惰。

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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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亦負受領遲延之責任】
 →有遲延者,對其他債權人【負同樣責任】。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於給付時最低限度應向【債權人中任一人】為之,即生給付之效力。110284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事項,【就其應享有部分,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者,其對他連帶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甲乙二年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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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斷》
.指在時效進行中,因有和時效基礎相反的事實發生,使已經經過的期間全歸無效。這又分自然中斷和法定中斷。
.自然中斷如佔有的喪失﹔法定中斷則由因時效受利益或受損失的人的行為造成。如佔有人或債務人的承認,起訴,送達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等。
.在時效進行期間已有行使權利之事實,使已進行之時效全歸消滅,稱之為「消滅時效之中斷」。
.按民法對請求權的時效有所規定(民法第一二五、一二六條等),如未於一定期間內為請求或起訴者,均可能致時效消滅而使對方有抗辯權,故必須讓調處中的案件中斷時效而不發生請求權時效消滅的狀況。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10137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110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 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年】。 110137
.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不宜進行的事實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中斷的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四種(民一二九),均屬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增減其事項或排除其適用。
.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110138

經驗金字塔理論(Cone of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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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金字塔理論(Cone of Experience) 》
.戴爾(EdgarDale,1967)
.經驗金字塔理論(Cone of Experience) 將人類學習經驗,以金字塔形象來比擬。
.所提出的經驗金字塔理論,和教學媒體領域最有關聯。
.不同的學習方法產生不同的學習效果。
→實作演練式學習
→小組討論式學習
→示範式學習
→教別人或立即應用
→聆聽式學習
.經驗之塔最底層的經驗最具體,越往上升,則越趨抽象。
.教育不能僅止於具體經驗,而要向抽象和普遍發展,要養成概念。
.不同的經驗,大致依照它的抽象程度可分為三大類:
→動手做的經驗
→觀察的經驗
→抽象的經驗。
.經驗十階層:(由具體→抽象)
→有目的的直接經驗
→設計的經驗
→參與戲劇的經驗
→觀摩示範
→參觀旅行
→參觀展覽
→電影與電視
→廣播、錄音、照片、幻燈
→視覺符號
→言語符號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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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所謂占有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稱之。
.所謂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佔領、控制。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因而物之外的財產權(如專利權),只能成立准佔有,而不能成立佔有。
.民法第940 條(110940)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依此規定,占有者乃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謂。
.占有乃事實而非權利,惟法律賦予種種效力。意義如下:
 1.占有係以物為標的物。
 2.占有係對標的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
 3.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
.對於侵奪占有物者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之間不生差異。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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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
.乃行為人自己並無實施犯罪之意思與行為,而於他人犯罪時,給予幫助,使其易於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又稱為幫助犯。
.所謂幫助,指予以一切便利或援助的行為言,如供給犯罪工具、犯罪場合、指示犯罪機會、犯罪方法、加以精神鼓勵等均屬之。
.幫助犯之不法內涵輕於正犯、教唆犯。
.幫助犯之處罰,得依照正犯之刑減輕。
.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罪責),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120030)
.從犯之成立要件
 一、須有正犯之存在:
 二、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三、須有幫助犯罪之行為:
 四、須於他人實施犯罪前或實行中予以幫助:
 五、須被幫助人之行為成立犯罪:
.甲得知乙將殺丙,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利刃一把給乙。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
.幫助犯之刑事責任
 幫助犯係依附於正犯而存在,其應負之刑事責任自應依正犯所成立之罪而定。依據現行法之規定,「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30 2),故幫助犯與正犯是用同一之法條處罰,僅得減輕其刑而已。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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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911)
 →典權為我國特有之制度,他國別無是例。
 →為一種以用益為目的,而且效力僅次於所有權之用益物權。
.典權人與出典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即存續期),一般期限3年、5年、10年、30年不等,但依法令最多30年。(110912)
 →典權約定期限高於法定期限者,縮短為法定期限。
.一定要對價。
.典權的特徵和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是﹕
 →設定典權,必須支付典價、作為典權人取得典權的代價。在典權存續期間典權人不付租金,回贖時出典人也不付利息。
 →典權的標的物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而不是動產。
 →典權人佔有典物,行使使用、收益權,並享有物上請求權。還可以轉典、出租、設定擔保和轉讓典權。
 →出典人有回贖權,即以原典價贖回典物,典權即消滅。
.典權不同於典當
 →典當是一種質押借貸,是債,而不是用益物權﹔
 →典權是用益物權,而不是債。

.例如甲支付典價20 萬元予乙,乙將土地即典物交付甲,由甲占有而為使用收益,並約定其期限為十年。期限屆滿後乙得備原典價,向甲行使回贖權而收回土地,逾期二年仍不回贖,則典物所有物歸甲所有,此時甲成為該土地之所有人。甲為典權人,乙為出典人,甲對典物(即土地)有典權存在,其期限為二十年,典價為20 萬元。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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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
.所謂「保安處分」,在我國刑法上是以對特定的犯罪為前提,為防止將來犯罪的危險性發生,由法院來宣告,施以與刑罰不同的隔離,監禁、勞動、教化的處分。
.國家為維護社會的安全,預防犯罪的發生,對於不便科以刑法而有危險性的特定人,或對於不能僅用刑法所能改善之人,以強制作用,為其制裁之方法。
.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事制裁。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犯傳染花柳病痲瘋罪之強制治療處分、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分緩刑假釋者的以及代替保安處分的、驅逐出境-外國人適用。
.係在刑罰之外,施以預防再犯及防衛社會的適當處分,目的在矯正犯罪人的危險性,以防止再犯而侵害社會秩序。
.乃國家對於有犯罪行為或其他反社會行為,而具有一定危險之人,為預防其侵害社會秩序及預防犯罪,而由法院宣告施予矯治、教育、醫療或保護等方式之公法上處分。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若於犯罪後有變更時,適用【從輕原則】,依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處斷。 ★不適用【從新原則】刑法第2條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人格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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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發展》
.佛洛依德 (Sigmund Freud) 性心理發展階段
 →口腔期(oral stage):出生至一歲半,以口腔的有關活動獲得滿足。
 →肛門期(anal stage):一歲半至三歲,以便溺排洩解除內急壓力得到快感。
 →性器期(phallic stage):二歲至七歲,興趣轉到性器官。
 →潛伏期(latency stage):七歲至十二歲,對異性興趣減低,對同性玩伴興趣增加。
 →兩性期(genital stage):十二歲以上,青春期開始後,對異性的興趣再增強。
.艾瑞克森 (Erikson) 人格發展歷程
 →階段一:嬰兒期0-3歲。主要發展任務為信賴。
 →階段二:幼兒時期學齡前3-6歲。主要發展任務為啟蒙。
 →階段三:小學6-13歲。主要發展任務為勤奮。
 →階段四:青少年,中學13-18歲。主要發展任務為身分認同。
 →階段五:青年期18-21歲。主要任務為親密-疏遠。
 →階段六:成人期21-65歲。
 →階段七:老年期65歲以上。面對社會疏離問題與危機。

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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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
.易刑處分之種類
.意義:對於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或罰金易服勞役者,使之改服社會勞動。
.易刑標的:
 →受六個月以下有刑徒刑之宣告者。
 →受拘役之宣告者。
 →罰金易服勞役者。
.目的:使罰金易服勞役者,免受入監執行可能衍生的弊端。
.性質:非機構性處遇。
.依據:刑法第42條之1(120042-1)。
.要件:
 →短期自由刑之易服社會勞動:
  ◎須為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或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須非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刑§41)
  ◎須不執行所宣告之刑,而執行易服勞動服務,亦得收矯正之效或仍得以維持法秩序者(刑§41)
 →罰金易服勞役之易服社會勞動:
  ◎須為罰金易服勞役者,易服勞役期間須未逾一年。
  ◎非應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
  ◎非因身心健..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標準: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期限:
 →短期自由刑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逾一年(刑§41)
 →罰金易服勞役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逾二年(刑§42-1)
.效力: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刑§44)
.累犯適用: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再犯者,有累犯之適用餘地。

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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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
.易刑處分之種類
.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係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究其性質,僅在執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120041
.意義: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元千折算1日,易科罰金。120041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易科罰金。
 →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不易科罰金。
.易刑標的:
 →受六個月以下有刑徒刑之宣告者
 →受拘役之宣告者。
.目的:避免短期自刑執行之弊端。
.性質:非機構性處遇。
.依據:刑法第41條(120041)。
.要件:
 →須因犯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須非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序者
.標準: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刑§41..後段)
.期限:無
.效力: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刑§44)120044
.累犯適用: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犯者,有累犯之適用餘地。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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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directorate)》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210202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召集,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210171
.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係由【董事會】選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所定資本額的範圍內,增加公司實收資本額,需要經公司內部【董事會】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要進行如公司合併、公司分割等重大決策時,應經下列何種公司內部【董事會】及股東會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公司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程序。(210156)
.【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改由股東會決議。210029
.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若董事缺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210201
.董事會開會時,有關董事之出席:210205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一身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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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專屬》
.以權利是否具有可移轉性為標準,可將權利區分為一身專屬權與非一身專屬權。
.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被繼承人一身專屬權,須視其權利有無移轉性而定其仍否為繼承標的,一身專屬之義務,原則上依法亦不能由繼承人繼承。111148
.基於身分所發生的權利未必是一身專屬權,如第一千零五十六第一項。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屬於著作人本身,故不得讓與或繼承。450021
.著作財產權無一身專屬性。
.一身專屬之權利:
 →贍養費。
 →終身定期金。
 →非財產上之損害。
.個人之一身專屬法益:身體、自由、名譽。

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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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資》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年資規定
 →勞雇雙方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490057
.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未獲商定留用時,其資遣費每一年工作年資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即可。
.雇主擬資遣工作年資三年以上之勞工時,必須於三十日前預告勞工。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船員法保障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
 →船員工作年資之計算,包括船員在同船舶之工作年資
 →船員工作年資應包括船員在同一公司法人所屬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
 →船員工作年資應包括船員在同一公司法人所屬或經營之不同船舶之工作年資。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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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自然人也有可能成為企業經營者。
 →服務提供業者亦屬於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有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主動立即回收商品。
.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幾日內妥適處理【15 日】。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另請求損害額【3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要負起無過失責任。
 →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製造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設計商品之企業經營者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保證書應載明保證內容
 →保證書應載明交易日期。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限制或拋棄損害賠償責任,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時,此約定無效。

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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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得請領之。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之請領要件與標準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治療後症狀固定,還須經過職業輔導評估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
 →被保險人遭遇傷病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給付標準依保險年資計算,其所得替代率為1.55%
 →被保險人享有新臺幣4000元之最低年金保障
 →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勞工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時,得享有加發眷屬補助金之情況
 →無謀生能力之養子女,且該收養關係在六個月以上
 →配偶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

自然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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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
.自然法又稱自然律,來自人類對自然界現象的觀察經驗,歸納整理而成的法則。
.認為宇宙間有超越時空之萬古不變的法則存在,法律乃本於人類共通的理性而生。
.主張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一普遍不易之理想法,此理想法超越時空,不為任何權利意志左右,違反此理之規範即不得成為法律。
.研究法理,主張惡法非法。優點:崇尚公平正義。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自然法之父,國際法之父)。著有「戰爭與和平的法律」。
 →被稱為「現代國際法之父」,主張國家相互間的行為與關係,應該適用自然法的基本原則,加以規範。
.自然法思想的內容:當國家權力不當限制人權時,人民有抵抗的權利。
 →神、自然、理性都是自然法的法源
 →法是本於人類理性而產生,無待於國家之制定
 →法具有不因時地而變異的普遍妥當性
 →自然法則為物理法則。
 →法為規範,非絕對必然。
 →自然法則對自然權利理論產生影響
 →自然法理論提供了近代世界發展的重要思想基礎
 →自然法理論所討論的是人類社會中各種法律的正當性基礎。
.制定憲法的權力,也應受到自然法及憲法基本原理的拘束。
.濫觴於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法思想及社會契約說,其作為美國獨立的理論依據,是屬於【國民主權說】。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鑑於德國納粹及義大利法西斯利用法律實證論,鞏固其統治權,因而產生【自然法的復興】。
.自然法學派主張人類社會生活中存在一普遍不易之理想法,此理想法超越時空,不為任何權利意志左右,違反此理之規範即不得成為法律。

道德推理階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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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推理階段論》
.道德推理重點在於:道德困境
.柯柏格(L. Kohlberg)的道德推理階段論
 →理論基礎建立過程大多以男孩為研究樣本
 →只研究道德推理而非實際行為
 →許多人在不同階段表現出相同的道德行為,同階段的人也常有不同的道德表現。
.分為三期六階段,強調道德兩難假設情境的推理能力 。
 →道德成規前期(前習俗): 避罰服從、相對功利
  ⊙懲罰與服從取向:(避罰服從取向)
   行為的好壞決定於它對身體帶來怎樣的後果
   學生因害怕懲罰而服從規定
  ⊙重手段與互惠(相對功利取向)(工具性的相對論導向階段)
   學生以講求互惠的原則來進行道德判斷
   兒童在面對情境時,將道德視為是一種利益交換
   對我有利的事情,我才遵守
   兒童根據行為的結果而非動機來判斷行為的善惡
 →道德成規期(習俗):
  ⊙尋求認可取向:重和諧與順從(好男孩-好女孩取向)(遵守法規取向)
   人際和諧
  ⊙順從權威取向:重制度與權威(法律與秩序取向)
   以盡職、履行義務和守法為道德標準
 →道德自律期(後習俗):社會法制、普遍倫理
  ⊙法治觀念取向:重公約與法理(社會契約取向)(法律和秩序導向階段)
   法律並非一成不變,為了社會的好,法律是可以改變的
  ⊙普遍倫理取向:重公約與法理(宇宙倫理原則的取向)
   廢除死刑制度的政策
.。

.皮亞傑(J. Piaget)道德發展階段論
 →無律階段:出生~4歲。
  物權觀念尚未發展,屬「非道德行為」。
 →他律階段:4歲~8歲。
  小明因為怕被處罰而準時交作業
 →自律階段:8歲~12歲。
  應鼓勵他們學習互尊互諒
  【道德兩難情境事例的討論】較有助於提升學生道德認知發展階段至自律階段

柯柏格(L. Kohl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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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柏格(L. Kohlberg)》
.主張「道德教育應注重學生道德判斷力之發展及啟發」,並將道德認知發展區分成為「三個時期六個階段」的思想家。
.Ko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論,所倡用的教學方法是)道德兩難教學。
.學者Gilligan批評柯柏格(Lawrence Kohlberg)的「道德認知發展理論」忽視性別差異的前提。
.設計道德兩難問題情境,提出道德發展三期六段理論的學者。

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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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申請書應保【10年】。
.居國外人民在國內未設戶籍登記者,申請印鑑證明應以書面向【僑務委員會】為之。
.華僑印鑑證明書,自發證日起【1年】內有效。
.由當事人用一般的印章拿去戶政機關完成登記,即為印鑑章;而戶政機關發給該顆印章就是當事人持有印章之證明文件即是印鑑證明。

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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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依據戶籍法第四條規定,分為下列三大類:1身分登記2遷徙登記3初設戶籍登記。(964004)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964023)
.戶籍登記以以戶為單位。
.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項目: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964029)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964030)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964031)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964032)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964036)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964040)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964041)
.戶籍登記之申請人為不實之申請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以下罰鍰。964076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因作業錯誤者,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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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溯及既往原則》
.係指依照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免於國家法律不確定的侵害,而禁止司法機關對於法律制訂前發生之不法行為進行追訴,在刑法第一條規定之「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的適用只能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所發生的事項,而不得溯及於該法律施行以前所已發生的事項,是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刑法之效力僅及於公布實施之犯罪行為,在此之前的犯罪行為則不及之,即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者為限,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者,則不得加以處罰。例外:
 →從新從輕原則。
 →保安處分。
 →刑事訴訟法。
 →限時法。
.為法律適用之原則,故不論在公法或私法領域均有其適用之餘地
 →僅為法律適用原則,而非立法之限制。
.立法若認為某種事項有溯及既往的必要,得於法律以明文規定溯及既往而為適用。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是規範法律的對時的效力。
.在於同一事項,新舊兩法異其規定時,新法支配其實施以後的事項;新法實施以前的事項,仍歸舊法支配。
.為罪刑法定主義的派生原則。
.目的:在維護既得權益,故在尊重既得權之前提下立法者得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
 →保障人民的「既得權」。
 →維持法律的安定性。
 →維持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僅為解釋上的標準,而非立法上的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規定
 →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
.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在學理上係【信賴保護原則】之應用。

職等(g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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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grade)》
.其意指「工作性質或主要業務不同,但困難程度、職責輕重、工作所需資格條件充分相同的所有職位歸納成職等。」
.公務員之任用,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其職等共有十四職等。
.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委任官等分為【五個】,一至五職等。
.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資格。
.委任公務人員經晉陞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最高只能擔任薦任【第七職等】。
.薦任官等的範圍【第六至第九職等】。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我國現行人事制度,各職務所列職等,如有必要,一職務得列【2-3個職等】。
.美國聯邦政府實施的職位分類共分【18個職等】。
.對公務員任用之資格加以審查,並對其職等加以審定,此稱之為【銓敘】。
.縣(市)政府內職等最高之常任文官為【主任秘書】。

鷹架作用(scaffo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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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架作用(scaffolding)》
.發展理論出自於心理學者維高斯基(L.S.Vygotsky)的主張。
.社會建構論之「鷹架」概念:強調他人和外在協助之不可或缺
.特別強調教師當於學生學習之主要關鍵予以協助。
.「建構主義」主張教師在學生的學習過程中應扮演「鷹架」(scaffolding)的角色。
.強調教師參與認輔學生,並建立學校輔導網絡,引進社區資源共同協助學生。
.鷹架教學策略的作法
 →學生對學習負起愈來愈多的責任
 →學生採取異質性較高的分組方式
 →教師可提供學生不同程度的提示
 →教師應提供學生協助
 →教師應給予學習者溫暖而正面反應
 →學習是一種社會歷程,在此歷程中學生透過互動,與教師共同建構有意義的學習環境。
.鷹架教學方法屬於社會認知發展理論的教學應用。

最近發展區 (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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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展區 (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
.維高斯基(Vygotsky)所提出。
.近側發展區與多元評量中的【動態評量】觀念最相近。
.「可能發展區」所蘊涵的概念,與蓋聶(R. M. Gagne)九個教學事件中【指導學生學習】的道理是相通的。
.「鄰近發展區」理論概念
 →讓發展水準相近的學生一起學習,發展水準稍高的學生就能協助發展水準最近同學超越其目前的水準,而能提昇這位學生的知識和技能
 →提出學習者自己獨自完成,與由能力更高者加以協助完成,兩者之間的差距
 →大人必須注意小孩的潛在發展層次
 →教導小孩時必須注意其發展上的時間性
 →認為遊戲是小孩學習的重要情境
 →是兒童潛能所能發展的區域
 →它能靠成人的鷹架作用得到發展
 →它是介於自己實力所能達到的水平與成人協助後可能達到水平之間。

智力三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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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三元論》
.美國心理學家斯騰柏格(R. J. Sternberg)。
.屬於訊息處理論。
.受了認知心理學上訊息處理論的影響,將人類視為如同電腦處理訊息的過程,以認知歷程的觀點,來解釋認知活動中所需要的能力。
.智能三元論中的智能
 →組合智力:(分析能力) 。
 →經驗智力:(創造能力)。
  ⊙經驗方面的智力提到使能力的經驗結合在具洞察力的方法上。
 →情境因應智力:(應用能力)。

判決之脫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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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之脫漏》
.判決之脫漏,若為法院有意為之者,稱為一部判決,是屬法院以終結該一部份訴訟在該審級之繫屬為目的所下之判決。
.法院無意下,而漏未裁判者,則屬於漏判,當事人應適用補充判決之規定以救濟之。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法院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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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
.又稱為刑罰,是指法院對觸犯刑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實施的法律制裁。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刑事制裁是最為嚴厲的一種法律制裁。
.指因違反刑法或其他刑事法律所為之制裁。
→生命刑:死刑。
→自由型: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財產刑:罰金、?收。
→權利刑:褫奪公權。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處分。

訴訟標的之認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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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認諾》
.認諾乃就訴訟標的所為之承認行為
 →認諾之客體則為訴訟標的。
.自認乃承認對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之待證事實。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110384)
 →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40389)
.民事訴訟中,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前導組織(advanced organi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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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導組織(advanced organizer)》
.學者奧斯貝(D. P. Ausubel)的主張。
.提出針對即將學習的材料所做的初步陳述,以便為新訊息提供一個架構,並使新訊息能與學生已有的訊息產生關聯。
.教師在教學之前如提出一個「比學習材料本身具有較高抽象性、一般性及涵蓋性的引介材料」。
.前導組織(advanced organizer)意在提供學習者,先備知識或可能需要的關聯知識協助。
.閱讀教學前,提供學生文章的前導組織屬於【認知取向】教學法。
.前導組織的功能
 →促進外在聯結
 →促進學習遷移
 →提供先備知識。

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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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行政爭訟之提起須具備權利保護要件,即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故訴之利益又稱為權利保護之必要。
.當事人所提之訴訟,必須且可以藉本案之實體判決在實際上有效的解決紛爭,始有訴之利益。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之訴,法院應以訴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訴之利益之要件)之訴訟。
 →繼承人之一訴請其他共同繼承之人協同辦理繼承登記。
 →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除訴請分割共有物之外,一併訴請他共有人應將佔用原告分得之土地交付。
 →甲列乙(丙公司之董事長)為被告,訴請判決確認甲對丙公司就A物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撤銷甲受乙詐欺而訂立之某契約。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當事人不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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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適格》
.當事人適格之要件,係屬權利保護要件,並非訴訟成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時,法院無須先命當事人補正,依其訴為顯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受訴法院對於原告的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情形,應以判決予以駁回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妻以受夫之直系尊親屬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在繼續中為由,以夫之直系親屬為被告所提起之離婚訴訟
 →A(甲之母)主張甲之妻乙對甲及A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與乙離婚

.住所皆在臺中市的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座落於南投市的L地,甲要求分割,乙、丙反對,丁不置可否。如甲要起訴請求法院分割L地
 →甲如僅以乙、丙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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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則》
.指當事人之聲請(訴)後,民事訴訟始開始審理之原則,亦即,「無訴,則無裁判」之原則。
.未經原告自訴人(被害人),或原告公訴人(檢察官)提起對被告訴追意思者,法院不能逕行審判。
 →法官縱知有民事糾紛存在或犯罪存在,但未經合法起訴,亦不得自動審理。
 →法院適用法律完全處於被動,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
.訴願採不告不理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受理案件,以原告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為前提。
 →適用於所有的訴訟案件。
.不告不理原則不適用於行政機關。

.某大學發生校園溜鳥事件,即使有論者主張該行為已觸犯刑法公然猥褻罪,但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不得審判。

任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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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法》
.指法律規定之內容可依當事者人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之。
 →得以當事人之意思加以變動其內容
 →可由私人自由決定是否遵守任意法的規定。
.法律條文中倘有「得」或「當事人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等字樣,則屬於任意法
.任意法之內容可分為:
 →補充規定。(111016)
 →解釋規定。(110371)
.違反任意法時,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其意思表示或行為之效力亦屬有效。
.如民法、商事法等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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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離婚之要件:應有書面及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111050
 →欠缺要件,離婚之效力為無效
.離婚的方式
 →兩願離婚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
  ⊙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離婚係屬身分行為之一種,而在身分行為則首重當事人之真意,若欠缺真意所為之身分行為應認為係屬無效。
 →通謀虛偽而為離婚之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110087
.離婚協議書後,並未辦理離婚登記
 →此離婚協議之效力有效
 →離婚之效力為無效。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111055)如協議不成時,應由【法院】酌定。
.離婚訴訟
 →形成之訴:「准被告與原告離婚」為【形成判決】。
 →雙方間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任意終止契約。
. 離婚贍養費之請求
 →請求人除須無過失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被請求者縱無過失,他方亦得請求。
.收受贍養費一方應將其歸入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項下計稅。
.父母離婚後,父母一方或子女變更子女之姓氏須經由【法院宣告】程序。
.夫妻於離婚時,原則應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例外為分別財產制。
.已離婚之前配偶,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的對象。
.夫妻皆為未成年之人,若二人欲協議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戶政事務所辦理人民離婚登記為【形成處分】之行政處分。
.離婚為臺灣地區單親家庭形成之主要原因。
.社會工作專業習慣稱離婚後重組的家庭為【繼親家庭】。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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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消費爭議之調解程序
 →係以消費者依法申訴未能獲得妥善處理為前提
 →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成立者應做成調解書。
 →對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定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異議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消費者保護官】為其主席。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置委員【七至十五名】
.各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所成立之調解委員會
 →得調解之爭議為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一般而言,調解委員會調解並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應經【法院】核定,始告確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如法院於其他訴訟或調解程序中,認為存在有家庭暴力之情事,除非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例外情事,原則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
.依我國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有關強制性交罪刑事事件,「無法」透過調解途徑來解決紛爭。

.憲法第154條規定,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須以法律定之。

.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處理。110430
 →96年3月21日修正,由十萬以下修為【五十萬元以下】
.調解程序之敘述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140420-1
 →移付調解之案件,其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調解程序原則上由簡易庭法官行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具有同一之效力,即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事件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140587
 →道路交通事故:起訴前,應經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140403
 →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離婚之訴與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訴。(140577)
  ⊙調解而成立之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程序,始生離婚之效力。

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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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主義》
.於審判進行之過程,無論係證據調查、言詞辯論或是裁判宣示等訴訟程序,法院都應與予公開,使不特定人得自由選擇是否蒞庭旁聽。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民事訴訟程序時,原則上採公開審理主義。
 →例外亦兼採不公開審理主義:禁治產程序
.訴訟之審理及裁判, 應允許一般國民可以旁聽之狀態進行之原則。
.法院就本案之審理及裁判應向任何人民公開為之。
.法院不公開審理之原因
 →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時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時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時。
.得禁止進入法庭旁聽之情形
 →未領得旁聽證者,欲進入有核發旁聽證之法庭旁聽
 →領得旁聽證之人,欲攜同未滿10歲兒童進入法庭旁聽
 →飲酒泥醉,欲借公開審理案件之旁聽席休息。

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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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決定,係採原告遷就被告原則。
.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訴訟事件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
 →遺產稅之行政訴訟
 →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訴訟程序之進行: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
.行政訴訟被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反訴。
.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一般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是屬於「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的事件。
↓刑事訴訟
.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案件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事件。130004
 →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之事件。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不得用於協商程序。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應行合議審判。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上訴:當事人若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可向第二審法院提起救濟之程序。
.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審判決確定後,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者,得【提起再審】。
.告訴人不服再議之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一審之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得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人。
.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
.第一審法院終結審判程序之意思表示,有以免訴判決為之者
 →曾經判決確定者
 →時效已經完成者
 →曾經大赦者。

↓民事訴訟
.以智慧財產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案件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之案件。
.第一審程序中訴之變更或追加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民事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須對【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
.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欠缺起訴要件,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未繳納起訴裁判費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 。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交互詰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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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制度》
.「交互詰問制度」配合民國91年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修法後之法庭中院檢角色扮演之調整,使原本以「法官為主」之法庭活動轉變成以「原被告主導」法庭活動之模式。
.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思潮影響下,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採行「證據法則」導入「交互詰問」。
.審判中採交互詰問,此制度可以落實【直接審理原則】。
.交互詰問: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等之詰問程序。130166
 →詰問之對象以證人、鑑定人為限
 →主詰問係由聲請傳喚之人為之
 →行主詰問時,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當事人雙方顯無爭執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
 →同一被告有二以上辯護人時,該被告之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證人或鑑定人係由法院依職權傳喚者,其詰問順序由審判長定之
 →對於證人未親身經歷的事項,不得詰問之
 →證人對詰問者顯示反感時,得為誘導詰問
 →對假設性事項,不得詰問

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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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者,謂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得以口述之方式,表明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予以筆記或錄音者也。
 →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口授遺囑之方式有二:111195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作成筆記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之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有異議者,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2013年7月7日 星期日

虛偽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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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知其真意與表示不一致而為意思表示,即其意思的欠缺,係出於表意人的故意。
.區分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110086
  ⊙表意人真意保留時,若相對人明知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110087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110087
  ⊙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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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為法院中非訟事件。
.民事的特別訴訟程序。
.債權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為【發支付命令】之裁判。(140508)。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支付命令之聲請及核發
→專屬債務人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140515)
→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債務人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管轄法院為專屬管轄,即使當事人間另有管轄法院之合意,亦不得加以改變
⊙違反該規定者,裁定駁回聲請
→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債務人遲延給付時,無確定期限者,自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時起,負遲延責任。
.支付命令不得為抗告。
.支付命令之送達方式
→寄存送達
→補充送達
→留置送達
.對於已確定支付命令之救濟,應循再審程序為之。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 萬元,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彼德原理(Peter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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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德原理(Peter Principle)》
.彼得原理是描述組織員工之知識能力與【職務升遷】之關係。
.1969年美國學者彼得(L. Peter)和哈爾(R. Hull)兩人發表【彼得原理】一書中提出。
.亦即一個人的知識能力在他晉陞至工作領域的某一職位時,已達勝任極限,如想再高陞,除非經過進修與訓練,否則無法勝任,亦稱為「才能遞減病態」。
.這個定律強調每個人在科層層級依照能力往上升遷,總會面臨到升遷到某個位置是不適合自己也無法勝任的現象。
.為避免機關發生「彼德原理」的現象,可以採取【鼓勵人員進修訓練】激勵員工的作法。
 →說明【採取權變領導】在激勵管理方面上的重要性。

移情作用 (Emp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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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情作用 (Empathy)》
.是把自己的情感移到外物身上去,彷彿覺得外物也有同樣的情感。
.移情作用就是傳訊者能夠感受到對方的觀點與情緒。就是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
.旅客常把自己的喜、怒、哀、樂寓於自然景觀之中,稱為:移情作用。

.俗云:把你的腳放入他人的鞋子裡試一試看。

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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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
.合會(又稱互助會)是我國特有的民間金融制度
.請求給付合會會款,無論金額多寡,一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合會契約。
 →具有團體性的契約
 →有償契約
 →要式契約
 →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
 →具有從契約之性質
 →雙務契約
.關於會首資格之限制
 →法人不得為會首
 →會首不得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甲、乙、丙、丁、戊五人成立一合會,由甲擔任會首,成立之後,乙、丙已分別得標,僅丁、戊二人仍為活會,倘甲後來捲款而逃,致使合會無法再繼續進行。
 →此時乙、丙於每屆標會期日,將各期會款平均交付於丁、戊,追尋會首。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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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130154
.法院就法律無明文規定之行為應諭知無罪。
.法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應罪疑唯輕,作成無罪判決。130301
.未滿十四歲人為無罪責(責任)能力人。
.阻卻違法,無罪。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120019
 →所謂「不罰」,係指無罪。
.未遂犯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無罪且不罰。
.刑法不處罰過失行為,故其行為不成罪。
.無義務者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依一般學者的通說,只限於積極的移置行為,才會構成遺棄罪。
 →積極的移置行為:積極的將遺棄無自救力的人,移置使其無法獲得他人的救助。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政法義務及刑事法律
 →行為經刑事法院無罪裁判確定者,尚得依行政法處以行政罰。

.甲在河岸散步,見鄰居小孩跌落河流呼救,不伸援手,小孩慘遭溺斃。→甲無罪。
.甲12 歲,無故持刀傷人。甲無罪,但可施以感化教育。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女傭無罪。
.甲女於下班遇搶,路人乙見義勇為,不幸被搶匪砍成重傷,甲見狀不顧而去,致乙延誤送醫死亡。→甲無罪。
.甲在書店發現閣樓雜誌,無購買意願,擅自拆開塑膠封套,先睹為快。→甲無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即解散者,首謀者無罪。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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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如債務人甲向乙借用2 萬元,為擔保此項債務清償,以其名貴手錶一只,交付乙所有,設定質權之情形。此時,甲為出質人,乙為質權人(受質人),手錶為質物。
.關於動產質權之意義,以下分析之:
→動產質權為一種擔保物權:因此質權人得行使質權,而優先受償。
→動產質權為以動產為標的之擔保物權:以他人動產為標的物。
→動產質權為質權人占有動產之擔保物權。
.動產質權具有從屬性,乃從屬於主債權而存在,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依民法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110898)
.設定動產質權,交付方法得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動產質權,必須移轉占有質物始生效力。
.動產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
→原債權之遲延利息
→實行質權之費用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動產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該孳息抵充之範圍
→費用
→原債權之利息
→原債權。
.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得主張【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例如:甲向乙借錢,為擔保將來甲之清償,甲將其所有之動產,如汽車、電視、電腦等作為擔保,設定動產質權予乙。
.如債務人甲因向債權人乙借用2 萬元,為擔保此項債務清償,以其名貴手錶一只,交付乙所有,設定質權之情形。此時,甲為出質人,乙為質權人,手錶為質物。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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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我國目前仍維持死刑制度,其應存應廢爭議甚多。
.主刑之種類。
.以刑罰所剝奪之法益為標準,死刑應是刑罰中之生命刑。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死刑判決雖已告確定,但仍須【法務部】之核准,方得執行。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必須在【三十年】內對其進行追訴。
.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處死刑。120063
 →94年2月2日公佈修正後,即使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仍不得處死刑。
.受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宣告者,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現行刑法上所定唯一死刑之罪
 →擄人勒贖故意殺被害人 
 →犯海盜罪致人於死 
 →犯海盜罪而又有放火行為者。
.唯一死刑之立法方式並不違憲,因唯一死刑之立法雖嚴,但法官仍可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
 →死刑的減輕,減為無期徒刑。

.古代巴比倫帝國《漢摩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中即規定:「一位泥水匠蓋了房子若倒塌壓死了人,即應處以死刑」,此種說法提供了公共行政【管制】的基礎。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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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490002)
.「無工作無報酬」並非工資保障之絕對原則。
.工資得以全部實物為給付。490022
.法律上作為給付計算基礎者,有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之不同概念。
.雇主不得事先預扣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490021)
.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期間內所得工資總額之平均數。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490028
.勞動基準法第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應定期給付。
.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40039
 →「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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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
.我國刑法中並無定義之明文規定。
.行為人利用他人之行為,以實現自己所期望之犯罪事實,謂之間接正犯。
.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為自己實施犯罪者。
 →甲帶著八歲的兒子逛百貨公司,要兒子趁著店員不注意,將一隻泰迪熊玩具藏在衣服裡面。甲構成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甲知道五歲的乙喜歡玩火,某日甲鼓勵乙去燒燬丙之住宅。乙受此鼓勵,果真放火燒燬丙之住宅。甲成立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行為人利用【不知情者】,無犯罪故意之人,以實施犯罪行為者。
 →甲企圖謀害丙,交給乙毒藥,謊稱是養生補藥,請乙轉交丙。乙並未察覺異狀,將藥物交給丙,丙食用後死亡。甲為殺人的間接正犯。
 →甲交毒藥給不知情的女傭,謊稱補藥,給太太服用,太太死亡。

.間接正犯,因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而利用者,自應對犯罪事實負其責任,故間接正犯,仍為單獨正犯之一種。

無人承認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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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之繼承》
.又稱為繼承人之曠缺,為繼承人有無不明之繼承。
.繼承開始時,無繼承人出面承認繼承,而繼承人有無又不可得而知之謂也。111177
.無人承認之繼承,親屬會議可選定【遺產管理人】管理。
.在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下,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3個月內】編製財產清冊。
.無人承認的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於【國庫】。.無人繼承之遺產,歸屬於【國庫】。
.在無人承認繼承之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得經【親屬會議】同意,變賣遺產。

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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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應裁定駁回。
.某大學學生甲因考試舞弊遭校方記大過乙次,經用盡校內申訴管道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以記大過處分未影響甲受教育之機會為由,予以不受理決定或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
.流氓案件有移送程式違背規定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之。
.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檢察官不服法院裁定,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可提起抗告。
.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24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甲委託律師對乙提出詐欺取財罪之自訴,惟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甲及乙後,認為乙並無詐欺故意,該案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法院應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以裁定駁回自訴。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自訴案件,自訴人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自訴案件如果經法院以裁定駁回自訴者,關於其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法院進行起訴審查程序,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經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基於上開事由,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
.起訴審查結果法院否決起訴者,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者
 →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
 →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

↓民事訴訟法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事由
 →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之事由
 →原告起訴主張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但未具體指明被告為何人,僅表示被告係指偷其財物之人
 →原告起訴依法應預納裁判費而未預納
 →原告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代理逕行提起訴訟。
.起訴之要件欠缺,故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未繳納起訴裁判費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中,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前次對於被告提起之離婚之訴,係因未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得再提起】離婚之訴。
.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不合法上訴情形
 →逾上訴期間
 →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
 →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有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預繳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
  ⊙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撤回上訴後又再提起上訴。
.第三審上訴
 →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違反該規定者,受理聲請之法院裁定駁回聲請。
.當事人就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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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駁回》
↓行政法院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駁回。60005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地方法院判決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以上訴逾期而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仍以「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上訴。 →被告甲得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再審之訴無再審理由者,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再審之訴。140249
.原告的起訴【當事人不適格】情形,實務上會遭受判決駁回。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A屋,訴請乙返還之,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
 →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關聯權力(connection power)

《關聯權力(connection power)》

"關聯權力" 是保羅·赫塞和肯·布蘭查德於1982年在其著作《情境領導》中提出的概念。

指由於某人與組織內或組織外具有權勢地位的重要人士有相當的 關聯性,而成為所謂的「連針人」,他人基於巴結或不願得罪的想法,而接受他的影響力。

範例:
.機關首長的司機職位雖不高,但人人卻不敢得罪他(她)。
.一般機關首長之機要秘書,因能隨時接近首長,便易被他人所巴結,此是謂【關聯權力】。

傳統式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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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式組織》
.傳統式的組織重視現在和未來。
.就思考而言,傳統式組織學習系統是視野狹隘。
.就價值觀念而言,傳統式組織學習系統是利己取向。
.傳統組織理論的性質包含:機械的、法規規定的、抽象的。
.傳統組織理論學者以【機器】比喻描述行政組織的運作。
.「傳統組織結構」最主要的經營理念是【保有組織的控制權】。
.現代化組織與傳統組織最大的不同點,是在於對【理性】的執著與否。
.屬於傳統組織理論的學派
 →行政管理學派
 →管理技術學派
 →官僚型模學派。
.在傳統組織理論「個人-組廠」分析單元下,組織成員的定位將趨向於【固定職業者】。
.傳統組織理論的缺失
 →過分強調「機械」的效率觀念,而抹煞人性的尊嚴
 →過於重視靜態面之研究 
 →缺乏嚴謹的實證性研究。
.羅斯(J. E. Ross)與馬迪克(R. G. Murdick)曾經對於傳統的組織提出批評。
 →過度結構化,難以適應改變
 →過度重視正式的指導,阻礙溝通
 →過度機械化,忽略人性面

補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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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判決》
.法院得為補充判決之情形:140233
 →訴訟標的之一部分裁判脫漏時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法院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法院忽視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140394
 →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時:法院可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140233
 →舊條文有2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新條文已刪除此限制。
.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補充判決其本質係屬一部判決,得為一部判決者,得聲請補充判決;不得為一部判決者,不得聲請補充判決,只得以上訴加以救濟。

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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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投資》
.公司若欲解除轉投資的限制,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公司轉投資其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210013
.公司轉投資限制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章程之規定而為轉投資時,公司負責人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倘公司係以投資為專業之公司,則其轉投資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受公司法投資總額之限。
 →轉投資金額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股東影響甚大,故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轉投資事項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中以臨時動議提出。
.未公開發行公司,若章程已有規定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13條之限制者,經董事會決議即可進行轉投資,無最高轉投資金額之限制。
.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210013

.國營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50%】,應附送該事業之分決算。

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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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選》
.副總統缺位時。
 →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
 →所遺任期超過2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縣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
 →由副縣(市)長代理
 →未補選或不必補選時,其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辭職、去職或死亡後,【三個月】之內完成補選。
.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
 →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若董事缺額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60】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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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60002)
.依憲法與行政院組織法規定,均未規定行政院院長任期。
.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160004)
.審計長之任期為【六年】。(審計部組織法 第6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考試院組織法 第6條)
 →考試委員不受連任之限制。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250066)
.無固定任期不受任期之保障
 →最高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
 →主計長
 →銓敘部部長
 →內政部部長
 →省主席與省政府委員。
.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160005)
 →司法院大法官,不得連任。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係不分屆次,個別計算。160005

.鄉民代表會代表之任期【四年】。
.鄉鎮市長之任期為【四年】。
.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直轄市市長之任期為【四年】。
.省諮議會諮議員之任期【三年】。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國民小學校長任期【四年】。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可連選連任,其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各級人事主管人員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任期【三年】。

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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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
.指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行使權利,而取得財產效果之時效。
 →乃由於占有持續一定期間,發生取得權利效果之法律事實也。
.時效取得者係經過一定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所有權或經過一定期間,事實上繼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者即取得權利之制度。
.時效取得設計之目的,乃在於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
 →因此,規定因占有事實繼續經過一定期間,而發生占有人取得權利之法律效果。
.限於他人之動產及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必要條件
 →所有之意思
 →和平占有
 →公然占有
.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主張動產之時效取得人,若為善意並無過失,須經過【5年】才可以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民法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110769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110770

.地上權、典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時效取得地上權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其法律效力之發生時點為【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時】。 
 →欲聲請時效取得地上權之土地占有人,須為無權占有
 →其占有須和平且持續一定之期間
 →占有滿一定期間後,占有人在完成地上權登記前,尚未取得地上權。
 →土地登記須公告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公物」不適用民法之時效取得規定。

鄰地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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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地果樹》
.甲種植果樹不慎越界種植於乙地,越數年果樹成長結果纍纍,後果實因颱風吹打掉落甲地。
 →果樹屬於乙所有。
 →該掉落甲地之果實,依據民法規定屬於甲所有。110798
 →甲得對乙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
 →尚未分離之果實屬於乙所有。
.甲所種植果樹結實纍纍,惟其中部分樹枝逾越疆界延伸至乙所有之鄰地。
 →逾越疆界樹枝上所結且尚未分離之果實的所有權歸屬甲所有

.甲地果樹上之果實,經風吹落於隔鄰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上,該果實屬於【甲】所有。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該果實屬於【鄰地所有人】所有。
.甲將乙寄託的樹苗種植於丙之土地上,該樹苗歸屬於【丙】所有。

★生長於土地上之果樹,為不動產
★尚未分離果樹之果實,為不動產

施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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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期限》
.法律與命令未定有施行期限者,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20022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20023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20024

抗辯權(Right of Plea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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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Right of Pleadings)》
.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稱為抗辯權。
.抗辯權(又稱反對權、對抗權,蓋出於對於請求權之反抗權利而言),乃以請求權存在為前提,所具有拒絕履行效果之實體法上之權利。
.抗辯權人於請求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時,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辯權在性質上為一種對抗權。
.他人請求給付時,得為拒絕之權利。
.可區分為永久抗辯權與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永久拒絕履行之權利,如行使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是(110144);
 →一時抗辯權:僅得暫時拒絕履行而已
  例如於他方達為對待給付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110264),暫時拒絕自己之給付。
.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即拒絕對方向自己提出的權利主張。
.抗辯權與一般所稱之抗辯有所不同:
 →抗辯係指異議對方請求權主張之行為,其本身係在直接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抗辯權並無從消滅請求權,而只是排除該請求權之效力,而產生一種對抗請求權之效力。
.不安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若一方主張,因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故有權利拒絕自己之給付。110265

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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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個人主義是一種道德的、政治的、和社會的哲學,強調個人的自由和個人的重要性,以及「自我獨立的美德」、「個人獨立」。
.主張「在個人以外,別無享受福祉的主體」者。
.一個人如果聽憑外在世界或他人來為自己選擇生活方式,則他所需要的不過是猿猴般的模仿能力而已。
→這句話最能表現出西方文化的【個人主義】精神。
.受【個人主義】思潮的影響,歐美人士非常重視「隱私權」的維護。
.近世民主法治的基本思想是【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思想所演變成的民法上之原則
→所有權絕對
→契約自由
→過失責任
.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社會福利觀點
→未管制的市場和私人財產確保成功和福利。
. 從個人主義的哲學取向來分析社會福利政策相關議題
→個人與家庭在社會扶助網絡中扮演自我負責的角色。
.個人主義的教育目的在於【發展個人的特性】。

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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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條件》
.又稱為「開始條件」。
.停止條件,係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條件,即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於條件不成就時不發生效力。110099
→分期支付之價金完全清償時,即取得此車之所有權。110099
.條件,使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不確定之事實之付從意思表示。
.例如,甲乙約定,如乙98年「公產管理」類科高考三級考試及格,則贈與乙小筆電。
.例如甲乙約定如乙考上大學法律系,贈書一套,此贈與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能否考上之事實。
.例如甲與乙約定:「若你考上高考,則送你六法全書一本。」
.例如甲與乙約定,乙在半年內出國留學則贈與機票一張。

.行政機關以人民須完成某種設備,始得准許開業者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
→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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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
.所謂消費爭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是指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要件:
 →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
 →以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消費爭議的處理方式: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 調解書。.效力:
 →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調解成立時,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 起訴。
 →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 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縣(市)政府所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消費者保護官】為其主席。
.消費爭議之申訴對象: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爭議之調解程序
 →係以消費者依法申訴未能獲得妥善處理為前提
 →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成立者應做成調解書
.發生消費爭議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 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爭議之當事人對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定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異議。
 →未能在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2013年7月3日 星期三

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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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存在於權利主體一個人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
.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貞操、信用、秘密等。
.不得為消滅時效的客體,即不因消滅時效而消滅。
.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
 →人格權係一身專屬權,自不得為讓與或繼承。
.就權利之作用而言,屬於支配權。

.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人民因自身名字之文字字義粗俗不雅者,向戶政主管機關申請改名者,人格權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概括條款之保障範圍。
 →人格權,受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略: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份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

公開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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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
.是指著作人有權決定要不要發表、何時發表、在哪裡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他的著作。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之著作原件讓與他人,受讓人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時,推定著作人同意受讓人公開發表其著作。
.不屬於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受侵害時,受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只有著作人還在世或尚未消滅,才可能提出告訴,依第九十三條處以刑責。
 →九十二年修正著作權法後,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公開發表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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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時,著作人格權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
 →著作人格權存續期間及於著作人死後。450018
 →著作人格權之保護為【永久】。450018
.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存續時間較著作財產權長。

.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禁止扭曲變更權。
.著作人格權有一身專屬性。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人格權得依約定由雇用人享有。
.著作人死亡後,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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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
.所謂「效力未定」,指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須待他人為同意或承認後生效之謂。
.係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必須有他人承認或拒絕之行為介入,始能確定其效力的法律行為。此有兩種型態:
 →須得第三人同意之行為,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民七七);
 →無權處分行為。110118
.下列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契約。
 →無權處分行為:110118
 →狹義無權代理

.甲男現年18歲未婚,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受僱於某乙,乙並授與甲代理權。
 →僱傭契約效力未定,授權行為有效
.甲趁其父親外出,竊取其父親之手錶,然後將該手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且乙並知曉該錶為甲所竊其父親之手錶。
 →甲對該手錶處分行為之效力未定
.甲為了逃避強制執行,將其祖傳名畫一幅,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方法,移轉交付予乙。乙因需款應急,竟未經甲的同意,將該名畫出賣給惡意之丙,並且已經交付。
 →乙丙交付移轉該名畫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效力未定】

合併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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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改制》
.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自治法規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14087-2
.縣(市)與其他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縣(市)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最長繼續適用【2年】。14087-2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行政院】最終核定。14007-1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其資產與負債【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計畫時,【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同意後,報請【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變更為「區公所」後,原鄉(鎮、市)公所所屬之清潔隊、圖書館、托兒所等組織及業務歸屬,應【併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

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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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因不法行為而得接受法律制裁之能力。
.係指行為人精神成熟且健全,而能辨別是非善惡,並依此而為行為,足以使其負擔刑罰制裁的資格而言。申言之,即基於一定行為,而有負擔刑事責任之資格,為有責性的第一要件。
.責任能力(侵權行為能力):乃對於侵權行為在法律上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此也以意思能力為基礎,民法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規定,責任能力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意思能力),為認定之標準。
.分類:責任能力的有無,係依【識別能力】標準判斷之。
 →侵權責任能力:以行為時之識別能力為準(§187)。
 →債務不履行責任能力:亦以識別能力為準(§221準用§187)。

.有關刑法責任能力規定:120018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十八歲人之具有完全之刑事責任能力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故意飲酒後因心神喪失所為之犯罪行為,仍應處罰

.有關行政罰法責任能力規定:240009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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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510020
 →本條文已於100年1月5日修正公布刪除【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之限制。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510020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510020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時,須有正當理由才能請家庭照顧假。510022

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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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核心思想為【法益權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 危險之行為。(120024)
.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兼及人的行為,動物攻擊以及 自然災害。
.符合刑法第24條(120024)緊急避難之要件者,即屬阻卻違法事由,而違法性既然被排除,行為人 即不構成犯罪。
.緊急危難成立要件---
 →須有緊急危難:
 →須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損害:
 →須出於不得已之避難行為:法條中所稱的「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取代,即不是不得已,還是要負起刑事責任。
 →避難行為須不過當: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
 →須於公務上或業務上,無特別義務者:
.行政罰「責任要件」亦適用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時,總統得發布緊急命令。但須在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刑法上規定,【船長】不得為自己的緊急危難而避難。

.甲於路上遭野狗攻擊,乃擅持乙之木棍擲之,藉以脫身,對乙而言,此為甲之何種行為【緊急避難】。

2013年7月2日 星期二

法律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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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牴觸憲法》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
.大法官371解釋:法官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時,應【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法律優越原則:法律不可牴觸憲法,法律牴觸憲法無效。150171
.獨占審查:「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其審查權專屬於司法院大法官。
.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法律如牴觸憲法,現行憲法規定由【司法院】宣告該法律為違憲。150171

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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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解釋》
.解釋之技術或觀點之一,乃依照法律文字用語及通常使用方式,據以確定其法律之意義。
.依照法律條文的文理或字義所為之解釋。
.係單獨針對法律條文文字,確定其意義。
.例如: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單獨針對「出生」、「死亡」解釋,確定其意義。
.文理解釋必須依循以下原則:
 →解釋法律必須先從文理解釋開始。
 →解釋法律條文應注意專門用語。
 →解釋法律應以通常平易的意義為主。
 →解釋法律條文應符合社會生活實際狀況。
 →解釋法律條文應注意全文連貫的意義。
 →解釋法律應注意法律條文的穩定性。
.法律解釋通常應優先考慮文義解釋。

玻璃天花板 (Glass Ce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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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天花板 (Glass Ceiling)》
.指一種性別不平等的現象。
.女性員工比起同級擁有相同教育水準和職業經驗的男性員工,較少有升遷的機會,此種現象即稱為【玻璃天花板】

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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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1995年聯合國第四屆婦女大會呼籲國際社會承諾實現性別平等,發展婦女權益,並對所有政策進行結構層次的審視與分析之行動策略。
 →性別統計與分析
 →改變組織文化與價值
 →積極將婦女推到主流位置
 →抗衡父權主義結構
 →廢除兩性差別待遇
 →將性別觀點帶到公領域中
.「性別主流化」的實踐需要採取下列具體之措施或工具
 →女性培力(empowerment)
 →性別統計分析
 →性別預算編列
 →性別意識培力
 →性別影響評估
 →設置專責機構;
 →組織再教育。
.有關性別主流化研究的觀察
 →性別主流化研究是讓邊緣/弱勢群體具有發聲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而非受到主流的壓迫而成為看不見的一群
 →挑戰男性霸權文化建構的知識,具有批判性
 →跨越所有人文與社會學門,具有包容性與延展性,不僅對各學科發生本質上的影響,更透過此整合各學科之間的相關性
.性別主流化已成為我國近年來人事體制相當重視的議題,這主要在反映【社會衡平】人事價值。
.考量男女如廁時間不同,增加女性公共廁所的數量
.將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融入學校教育中,提倡性別平權的觀念

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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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
.預備階段係指行為人為了實現某一犯罪行為的決意而從事的準備行為,以便積極創設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的障礙。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 為之決意,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271Ⅲ 120271)
.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刑法原則上不處罰預備犯
 →如預備聚眾公然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

.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因本身危險程度相當高,為了積極地保護某些重大法益(如生命)的目的,因此刑法將規定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型態,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例如刑法第199條收受偽造或變造有價證券之器械原料罪。
 →如刑法第271條第3項,處罰殺人罪之預備犯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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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
.主管機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調整保險費率」之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全民健康保險法自1995年開始施行。
.為平衡健保財務,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政府得以採行的相關作為
 →得開徵菸酒社會保險附加捐,其收入用途為:安全準備。
 →得以公債、庫券及公司債的投資來運用
 →安全準備總額超過保險給付總額三個月時,應調整保險費率或安全準備提撥率
.有關全民健保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2 號解釋意旨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係依憲法增修條文所要求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意旨:社會福利原則之表現
 →全民健保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促使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不違憲
.國家制定「全民健康保險法」,最主要是在彰顯法律的【促進社會進步】功能。
.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之意旨
 →中央及地方均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應由中央負擔。

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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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之所得項目
 →利息所得
 →股利所得
 →租金收入: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高額獎金
 →兼職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補充保險費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

公司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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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組織》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變更組織者
 →限於無限公司變更組織為兩合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兩合公司變更組織為無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
 ★有限公司應不得變更組織為無限公司。(經濟部七二、七、一一商二七八四七號)

2013年7月1日 星期一

董事會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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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特別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之事項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210156
 →公司聲請重整。210282
 →股份有限公司實施庫藏股。210167-1
 →員工認股權憑證。210167-2
 →簡易合併(控制與從屬公司之合併程序)。210316-2
 →公司發行新股。210166
★公司法第二六六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此董事會係指股東會後實際決議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而言
 →董事會決議作成議案提交股東會討論之議事錄,僅須由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二0六條),核與第二六六條第二項須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