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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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書函: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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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旅館計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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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計價方式》
.* Price of Hotel=Cost+Service
.European Plan:歐洲式計價,即房租內未包括餐費在內。
.American Plan:美國式計價,房租內包括三餐在內之計價方式,在歐洲又稱Full Pension。
.Modified American Plan:修正美國式計價,在歐洲又稱Half Pension或Semi- Pension,房租內包括兩餐(早晚餐)在內之計價方式。
.Continental Plan:大陸式計價,房租內包括早餐在內之計價方式。
.Bermuda Plan:百慕達式計價,房租包括美國式早餐 又可稱為 (ABF)。
★註:美式早餐較歐式早餐豐富,美式早餐提供麵包、水果、肉類等蛋餐食。
★註:Pension原意為供膳的公寓。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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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
.遺囑者,乃遺囑人為使其最後之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死者生前對其死後遺產及其他事項所作、於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分。遺囑人在死亡前,可隨時變庚或撤銷。
.依民法第1186條(111186)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未滿十六歲者,訂立之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處理死後遺產的同時,需保留遺產一定比例予法定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10 年】。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遺囑人死亡前得隨時撤回遺囑 。
.遺囑是要式行為 。
.遺囑是單獨行為。
.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遺囑人得以遺囑為贈與 。
.遺囑不得指定繼承人:當遺囑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時,依民法第1187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主張給予特留分的部分。111187。
.遺囑得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111209
.遺囑得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111093
.遺產稅的第一順位納稅義務人是【遺囑執行人】。
.做成遺囑之方式
 →公證遺囑
 →口授遺囑
 →代筆遺囑
 →自書遺囑
 →密封遺囑

.甲於遺囑中寫明將所有財產遺留給其寵物狗乙,甲死後遺留一千萬元,其子丙不服
 →丙有理,乙非權利主體,丙取得所有財產

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TOP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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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原則》
.TOP原則即服飾穿戴原則。即著裝與時間、地點、儀式內容相配的原則。
.TOP是三個英語單詞的縮寫, 它們分別代表時間(Time)、場合(Occasion)和地點(Place)。
 →時間原則:不同時段的著裝規則對女士尤其重要。
 →場合原則:衣著要與場合協調。
 →地點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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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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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管轄法定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1001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應予公告。
  →變更之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10011
  →變更之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時,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10013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10017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
 ┌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必須有法規依據
 ├權限委任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行政規則不得作為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之法規依據。
 └委辦,係指上級政府將原屬於其權限之特定事項,委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之政府執行,並由上級政府指揮監督。

.合法變更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方式
 ┌機關組織法規修正,刪除部分管轄規定
 ├上級機關依法規委任下級機關執行部分權限
 └機關所執行法規修正,改由其他機關執行
.行政機關管轄權限爭議,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100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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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7日 星期一

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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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
.釋字175 號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釋字342解釋:法律案已完成形式立法程序,總統即應予以尊重,總統不可拒絕公布該法律。
.法律案若由立法委員三十人以上連署提出者,可直接提至院會討論,無需審查。
.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780007)
.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法律案,下屆立法委員不繼續審議。
.有法律提案權之單位:行政院、考試院、立法委員、監察院與司法院。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之。(15007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採取之補救措施為: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160013)
 →覆議時,如經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如為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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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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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代履行係行政機關對於負有可替代性行為義務之義務人,於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向義務人徵收所需費用之強制執行方法。
.如果所違反的是行為義務,而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者,則得以代履行方法為之。
.是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
.適用於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的情況。
.所負之行為義務的性質,屬於他人可以代為履行者。
.屬於一種間接強制的方法。
.代履行費用,同樣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為代履行之際,義務人對於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之行為,具有【忍受的義務】。
.違章建築拆除後,堆積在路旁之障礙物,政府要求違建戶清理無效後,得行使代履行
→拆除違章建築
→清除廢棄物
→排除既成道路上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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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

民營化(Privatization)

相關視頻
本篇Youtube 視頻同步發送
民營化(Privatization)
這個概念在1979年由英國保守黨政府首次提出,當時的首相撒切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認為,民營化可以提高效率、減少政府支出、促進競爭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民營化的目的:
1.降低成本:
 民營化可以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企業效率和降低成本,從而降低政府部門的開支和浪費,減少不必要的公共支出。
2.解決財政問題:
 民營化可以通過轉移部分財政負擔,減輕政府部門的負擔,減少政府財政赤字和財政壓力。
3.提高產業競爭力:
 民營化可以促進市場競爭,提高產業競爭力,吸引更多的投資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4.改善公共服務品質:
 民營化可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以滿足市場需求和提高公眾福利。

學者沙維斯(E. S. Savas)民營化四項策略,是指在進行政府部門民營化時可以採用的一些策略。
1.替代遞送系統的建立:
 在民營化過程中,可以建立替代的遞送系統,以提供更有效率和高品質的服務。
2.利用使用者付費:
 透過使用者付費的方式,鼓勵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同時也可以降低政府的負擔。
3.增加市場競爭機制:
 透過引進市場競爭機制,鼓勵企業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4.鼓勵市場與自願性組織:
 政府可以鼓勵市場和自願性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的提供,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學者薩瓦斯歸納,民營化可分成三大類型
1.撤資(Divestiture):
 ⊙將公營事業的資產移轉給民間的一種做法
 ⊙政府可以透過出售、無償移轉、清理結算等策略,轉移至私人企業所有和經營。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企業過於龐大、經營效率低下、虧損嚴重、管理混亂等情況下。
2.委託(Contracting out):
 ⊙替代性遞送系統,委由民間辦理,而政府擔負起監督的責任。
 ⊙委託的方式包括簽約外包、給予特許權、財務補助、志願性團體、發行抵用券(voucher)、及授予至強制權等。
 ⊙政府通過合約等方式,委託私人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來執行原本由政府負責的公共服務或項目。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管理不當等情況下。
3.替代(Substituting):
 ⊙政府迫於實際狀況而被動所為的決定。
 ⊙政府通過引進競爭機制,鼓勵私人企業參與原本由政府獨佔的市場,提供類似的產品或服務。
 ⊙政府功能不足情況下的替代
 ⊙政府全盤撤離之替代
 ⊙政府為解除管制所進行之替代
 ⊙這種方式通常適用於市場需求逐漸增長,政府單位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或無法有效地提供服務的情況下。

為了有效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其主要策略包括以下七項:
1.共同生產,尋找伙伴共同提供方式,如公設民營。
2.委託外包,即政府將部分貨品或服務委請民間辦理。
3.撤離方式由民間接手。
4.抵用券制度。
5.使用者付費。
6.相對補助方式。
7.解除管制,政府儘量減少對民間參與社會福利供給的限制。

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的主要理由
1.公營事業欠缺績效與生產力
2.改善政府的財政壓力
3.意識型態的改變
4.政治與經濟互動影響。

公營事業民營化策略的限制
1.股權可能過度集中,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2.涉及國家主權者,不宜民營化
3.有關國計民生者,還是要由政府來負責
4.民營化可能會造成公共責任的模糊

以上是對民營化(Privatization)的重點整理
https://youtu.be/07dCzH1Df8Q


By 題庫世家Youtube頻道 隱藏指引
民營化(Privatization)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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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我國最高的人事行政主管機關。
.依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
.我國考試院的決策型態是:委員制。
.考試院院長不是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有法律案的提案權。
.考試院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銓敘部:辦理全國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與審議。
 └考選部:制訂考試政策。
★注意【人事行政局】隸屬於行政院,非屬考試院。
.掌理之事項:(160006)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國家考試
 (2)公務人員有關各項考試
 (3)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任用
 (4)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點注意:非【執行事項】而是【法制事項】★。
.關於「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院職權之規定,【訓練】未予明定,致成模糊地帶,常為考試院與行政院的爭議所在。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對【退休】具有完整法制與執行事項的權力。
.監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關考銓業務。
.醫師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考試院及其所屬人員,得應立法院各委員會之邀請,到會備詢。(150067)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途徑目標理論

Robert J. House四種類型之領導行為

《途徑目標理論》
.「途徑-目標」理論係西元1974年由House & Michell提出,他們認為領導行為對於下列三項部屬行為具有影響作用。1.工作動機;2.工作滿足;3.對於領導者接受與否。
.在領導者的任務上,設定達成任務之獎酬及協助部屬辨認達成任務與獎酬之徑路,並替部屬清除可能遭遇之障礙。若高度結構化,由於其徑路已十分清晰,則應偏重人際關係,以減少人員因工作單調引起之挫折與不快。反之,工作富於變化與挑戰性,此時領導者應致力於工作上之協助與要求,而非人際關係上。
.領導者應視【部屬特性】以及【任務結構】兩項情勢變數而定。如果任務結構十分明確,工作途徑十分清晰,則應偏重人際關係,控制為多餘,使部屬獲得較大的心理滿足。反之,任務結構缺乏準則,富於變化和含混,部屬產生挫折感,則應致力工作上的要求和控制,部屬自能視為正當而樂意接受。
.是建立在佛洛姆(V. H. Vroom)的預期理論基礎上。
.其理論是建基於領導行為的選擇,應使領導行為成為幫助員工獲取滿足的泉源 。
.強調領導者應為部屬釐清及排除可能障礙與陷阱,以協助員工達成目標。
.理論中提到的「結果變數(outcome variables)」是指部屬的工作滿足感。
.豪斯(P. J. House)的途徑目標理論,對於領導行為型態分為工具、支持、參與、成就導向四種。
 ┌指導型領導
 ├支持型領導:比較重視部屬的需求和福利以及強調建立一個友善的工作氛圍。
 ├參與型領導
 └成就型領導
.有效的領導行為端視【部屬特性】與【工作環境特性】兩種情境因素而定。

路徑-目標理論(path-goal theory)路徑-目標理論路徑目標理論

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授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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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的原則》
.行政授權意義(行政機關為何需要授權):
 行政授權是指行政組織中,較高階層的首長委授下級部屬以一定的權責,並在其監督下可以相當自主的處理事務。授權乃是上下之間仍具有監督與報告的關係,不同於「分工」的各自負責。換言之,被授權者享有部份責任,在適當監督之下能作相當自主的處理與行動。
.授權的原則:
 →單一隸屬:一下級職位僅對一個職位報告。
 →權責確定:授權內容應明白且確定。
 →量才授權:視部屬能力授權。
 →相互信賴:授權本來就是長官與部屬之間的一種相互信賴關係,否則便無授權。
 →主管保留權責:即主管部份不宜授權之事項。
 →適當控制:授權的範圍,應在主管能夠控制之範圍內。
 →時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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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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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長》
.縣(市)長辭職,未補選或不必補選時,其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死亡者,如其所遺任期尚超過二年,則應自死亡後,三個月之內完成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
.民選縣(市)長於就職一年內,選民不得提案予以罷免。(14044)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可由各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縣(市)長連選得連任一次。(14056)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並非由縣(市)長任免。(14056)
.縣(市)長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係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縣(市)長因罹患重病,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內政部應解除其職務。
.縣(市)長經解除職務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死亡,而依法應補選者,應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縣(市)長死亡者,其所遺任期不足2年時,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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