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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程式》
.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
┌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書函: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函作法舉例見附錄6)。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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