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該當性》
.犯罪成立之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指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在主觀上也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主觀構成要件(犯罪之故意或過失,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則可以認定該行為該當構成要件。
.犯罪之成立,首先必須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而構成要件有主觀與客觀等二種要素。
.舉例而言,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則某甲因過失致人於死則符合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構成要件該當性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
.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行之。
.解散可分為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公§71、§113、§115、§315)及強制解散(公§9~§11)。
→任意解散:
⊙也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如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或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
→法定解散:
⊙指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如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之情形。
→強制解散:
⊙基於主管機關之【解散命令】、法院所為之【解散裁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得命令公司解散。(210010)
┌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
└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公司解散之效力:
┌應行清算。(210024)
├更易公司負責人
└辦理解散登記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公司設立登記後取得名稱專用權,他公司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公司已為解散登記,自解散登記之 日起,逾 【10 年】未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公司名稱被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公司解散
.旅行業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旅行業受廢止執照處分後,其公司名稱【五年】內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之發音相同。
保證書
《保證書》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出具書面保證書。
.商品如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保證書應一併記載製造號碼或批號。
.如透過經銷商出售商品時,於保證書中應一併記載製造商及經銷商資料。
.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保證期間
→交易日期
→製造商之名稱
→製造商地址
→商品之名稱
→商品數量。
停止羈押
《停止羈押》
.法院得因具保而釋放被羈押。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之情形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被告於【癌末犯強盜罪】。
.被告經法院裁定具保停止羈押後,如發生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形,此時法院得命【再執行羈押】。
.對停止審判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被告在停止羈押之後,再執行羈押,前後羈押期間【合併計算】。
2016年1月30日 星期六
救濟權
《救濟權》
.因【原權利】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而發生的權利,又稱為第二權
→法律所承認之權利被侵害。
.須以他人之侵害行為,為發生要件的權利
→人格權及身分權遭受侵害時,可能發生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物權遭受不法干涉或侵害時,可能發生標的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債權則為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救濟權的各項權利均係由原權利轉變而來,為原權利的變形,可以說是由原權利所衍生的獨立權利。
.當人民的基本權利若受政府不當或非法的侵害,則人民可請求國家賠償其損失。
法律之效力
《法律之效力》
.凡法律經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後,其所規定之事項所發生的效果
.形式要件
→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
.實質要件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可分「一般效力」與「特別效力」
→「一般效力」係指一般的法律所共同具有的效力。
→「特別效力」係指特定的法律,就其所規定的事項所具有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
→時的效力
→人的效力
→事的效力
→地的效力
.釋字第五四三號,【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行政罰法。
刑法第22條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22條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阻卻違法事由的要件。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醫生為了救人,切斷病人一條腿,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發生阻卻違法效果,不構成重傷害罪。
被害人的承諾
《被害人的承諾》
.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指基於被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權益的承諾而實施的阻卻犯罪的損害行為。。
.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著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
《著作之合理使用(Fair Use)》
.在不妨害著作權人創作意願與經濟利益之條件下,得不經其同意,適度使用其著作物。
.允許他人在一定的規範下合理使用該著作,而不需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
.被利用著作之原創性愈低,利用人之利用愈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中央機關基於行政的必要,將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重製。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有權重製該程式之備份,以供自己備用存檔之需要。
.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某法學權威之見解。
.大學教授因學校授課需要,於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合理使用著作之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著作之性質。
.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直接法源
《直接法源》
.以經由國內一定的制定程序而可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的法規範作為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即為直接法源或成文法法源。此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憲法: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或命令均不得與之抵觸。
→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為實現其立法目的,其可能授權命令或法律,以為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
→命令:不論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一五O條第一項),或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的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一項),均有助於將抽象原則的法律予以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以豐富整個法律所欲表達的內涵。
→自治法規: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條約: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
2016年1月29日 星期五
原則法
《原則法》
.原則法乃關係於某特定事項一般的適用之法,亦即就某法律關係,所通常適用之原則規定之法律。
.指關於一定事項,可以一般性原則適用的法律稱之。參照民法第六條之規定。
.法律就特定事項應適用一般的原則之法。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這條規定係屬【原則法】的法律。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的實益: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不得擴張或類推適用。
→法律上某條文附「但書」,這是【原則法與例外法】分類
⊙「但書」的規定,大都是原則的例外規定。
例外法
《例外法》
.例外法乃關於某特定事項,就該法律關係,例外的不適用原則法之規定,而適用例外之規定,就該例外規定之法律稱之。
.指關於一定事項,排除原則性的規定,而適用特殊的例外規定之法律謂之。
.例外法必須從嚴解釋,不得擴張或類推適用。
.「但書」的規定,大都是原則的例外規定就是例外法。
.乃於例外情形下,特定事項不適用原則法的規定
→《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故未滿二十歲之已結婚者即不受滿二十歲為成年的限制
→《民法》第13條第3項即為《民法》第12條原則法的例外法。
.例如:現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理由者,不在此限。此前段屬於原則法,從但書開始屬於例外法。
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反射利益
《反射利益》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行政行為之結果而享受到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間接產生之利益。
.此利益非直接由法律所授與,故非人民依法享有並得主張之公法權利,乃係由於公法反射作用結果
→反射利益並非權利。
.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得到事實上之利益,該個人不得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主要意旨就是在於保護人民之權利,倘若人民僅享有反射利益,即不得主張之。
.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以下不具反射利益
→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之房屋所有人
→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
→因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之公務員
★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79 年 判 字第 1083 號判決要旨:「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2016年1月27日 星期三
不受逮捕權
《不受逮捕權》
.縣(市)議員之不逮捕特權,係指:在會期內未經縣(市)議會之同意,不得逮捕。
.立法委員享有不受逮捕特權,係指:在【會期中】,立法委員享有不受逮捕特權
→係屬立法委員之特權
→如經立法院的許可,則可逮捕
→如係現行犯,則沒有不受逮捕的特權。
與有過失
《與有過失》
.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110217)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
.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職權。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行為助成損害發生或擴大,就結果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
.甲酒醉開車撞及乙車,致乙受傷,但乙自己也有闖紅燈。若乙向甲請求賠償時,甲得對乙之主張【與有過失】。
被害人
《被害人》
.指因犯罪直接受有損害之人。
→財物被竊取之失主
→身體被打傷之人
→房屋被燒毀之屋主等。
.被害人,只要具有意思能力,即得行使告訴權,因之,即使為未成年人,如有意思能力,仍可獨立行使告訴權,不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告訴。
慰撫金
《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所有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警察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政府亦應依法支付慰撫金。
.各縣市警察機關員警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慰撫金支給標準,改由內政部訂定之。
.警察人員因重大過失違法用槍致人死亡,政府應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重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中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
.警察人員不法使用警械造成輕度殘障者,可獲得慰撫金新台幣七十萬。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者,其補償慰撫金與喪葬費合計最高新台幣二百八十萬。
.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死亡,有關其慰撫金受領人之具領順序為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
.屬刑法上之瀆職罪。
.第一審管轄權不屬於高等法院
.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解送人犯之公務員。
.所謂之人犯包含依法管收之債務人。
.設有結果加重犯之處罰規定。
.所謂凌虐,對人犯疾病消極不予治療亦屬之。
.警察毆傷被裁決拘留之收容人。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
→契約之一方是勞動者,又稱之為勞工,勞方或受雇人。
→契約之另一方是雇主,亦稱之為僱方、僱用人、業主或資方。
.其要件如下:
→係由勞動者與雇主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
→勞動者給付之勞務,需是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勞動者需是在從屬的關係提供其勞務。即勞工在身分上對其雇主係立於從屬之地位,因而如無一定之雇主,而是以一般社會大眾為服務對象提供勞務,自無勞動契約關係存在。
.勞動契約之性質:
→私法上之契約。
→有償契約。
→雙務契約。
→諾成契約。
→為不要式契約。
→為繼續性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
.有繼續性工作不得為定期勞動契約
.定期勞動契約分為四種
→特定性工作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臨時性定期勞動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短期性工作
⊙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法訂立工作規則。(490070)
.雇主所頒定之工作規則無須事先經勞工或工會之同意。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490070)
.主管機關於核備工作規則時,勞工如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490071)
.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規定女性受僱者若有結婚情事即應離職,該項規定無效。((510011)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而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契約。
.工作規則之內容得直接作為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曠職曠工
《曠職曠工》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連續曠職達【4 日】時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曠職繼續達【二日】,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8 小時】以1 日計。
.公務人員曠職一日,不得考列甲等。
免職處分
《免職處分》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12007)得提起復審。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年終考績丁等者應予,免職。(12012)
.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提起復審需由原處分機關層轉保訓會。
→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復審標的:行政處分。改變公務員身分、對公務員服公職權利有重大影響。
→取代訴願程序與規定,不再適用訴願法。
.非懲處性質之免職處分的救濟方式:可【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為不當者。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出。
⊙不服函復者,於函復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申訴標的: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
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屬於一時抗辯之性質。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110745)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即先訴抗辯權
→乃基於保證人之地位,持有之權利,惟保證人始有之,其他債務人無此項權利。。
.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
.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情形:110746
→保證人拋棄此項權利者。
→保證契約成立,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所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
.學理上或稱為「未必故意」。
.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未必故意【仍屬故意】,故仍具有故意之「認知要素」與「意欲要素」。
.行為人容任不法構成要件之實現或聽任結果發生之主觀心態,即屬間接故意。
.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此時甲是基於【未必故意】主觀意思而應負相關的傷害刑責。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
.對於尚未為公務員即已受賄者,有準受賄罪予以規範。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其職務上所掌理之事務而言。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非法人團體
《非法人團體》
.有稱之為「無權利能力之團體」、「無法人格之團體」
.非法人團體亦得為人權主體。
.指由多數人組成,有名稱、目的、事務所及能與成員個人財產分離之獨立財產。
.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行政罰法所謂之行為人包括非法人團體。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雖無權利能力,仍承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民訴第40 條第3 項)。
→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行政罰法之處罰對象
→代表人或管理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240007
.無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無當事人能力。
.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祭祀公業】不屬於非法人團體。
.屬於非法人團體
→村里: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
→各級政府機關
→分公司。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
.「一行為數罰」: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法定罰鍰額不同時,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240024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
⊙已受裁處拘留者,即無須再受罰鍰之處罰
.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裁處罰鍰
《裁處罰鍰》
.裁處罰鍰時,法定應審酌的事項。240018
→受罰者資力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
→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多寡
.在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罰鍰,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原裁處罰鍰,經聲請法院裁定易已拘留者,其執行權時效為【三個月】。
拘提管收
《拘提管收》
.乃強制債務人到案(拘提)或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管收),以督促其履行債務。
.非債務人有特別情形,不得為之。
.對義務人之拘提管收,係指【顯有逃匿之虞】。
.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亦不提供擔保,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執行拘提管收之行政執行處執行員,其性質為【警察】。
.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之法定代理人
→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處依法聲請拘提義務人時,應於【五日】內裁定。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3個月】
假執行
《假執行》
.即係指判決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而言。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
→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
.乃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而抗衡債務人所享有之【上訴權】,因而債權人得有假執行制度之運用,不致因債務人之拖延而蒙受損害。
.假執行之宣告係指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即付與可實現該判決內容之執行力之宣告而言。
.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
.「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之間最大的不同,即「假執行」係其執行因與執行確定判決【相同】,乃得為一切之執行行為。
.「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假處分
《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要件:
→須有欲保全強制執行之【非金錢請求】之請求。(140523)
→須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保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系爭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
.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30011)
.假處分可區分為
→「保全性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假扣押
《假扣押》
.為保障債權人日後強制執行的請求,在對債務人起訴或取得執行名義前,可以聲請假扣押,先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其脫產,俾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
.假扣押程序之要件: (140526)
→程序要件:
⊙管轄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之法院。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民訴法第五二五條一項各款事項,且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應釋明(民訴法第五二六條)
⊙ 具一般訴訟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事人適格、權利保護必要性等。 →實質要件:
⊙ 假扣押標的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民訴法第五二二條)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民訴第五二三條)
.乃指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的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
.屬於民事訴訟中的附隨程序。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140522)
→法院受理聲請後,待債權人向法院如數提存後方可進行假扣押
→目前是依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定之
→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為假扣押裁定,裁定內應記載擔保之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債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三分之一】)
→「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通常為聲請假扣押債權額之【全額】)。
.債權人收到法院裁定後
→必須在【三十日】內聲請執行,超過三十日,即不得聲請執行。(740132)
→即可依裁定所定條件提供擔保金,並繳納執行費用(現為假扣押債權額之千分之八),聲請強制執行。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成文法
《成文法》
.又稱直接淵源
.即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按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
.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就稱之為「成文法」,也有人叫它為「制定法」。
.通常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係以成文法為主。
.民事審判上的法律適用,成文法優先於判例。
.成文法優點:
→有共同的條文可以遵循
→內容明確易於執行
→法體周密完整,讓人民容易行使其權益。
.成文法缺點:
→法規修法不易
→容易造成與現實社會脫鉤
→較難因應千變萬化的社會事實
→且與政黨競爭結果有關,比較不客觀。
.行政法的成文法源:憲法、法律、自治條例、命令、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國際法
確認處分
《確認處分》
.行政機關就法律關係或由法律關係產生之權利或義務,或就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之人或物之性質,具有拘束力之確認。
.確認處分不得再以通常之行政救濟程序加以變更時,該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公務員年資之確認證明、出生登記。
下命處分
《下命處分》
.行政機關命相對人為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行政處分。
.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
→執行力不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受影響。
.下命處分所課予之義務,相對人未履行時,即產生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與必要性。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案件所做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發生個案之權利義務關係者。10092
.係「個別性、具體性」之」個案決定。
.行政處分之種類
→以「內容」為標準:
⊙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等三種。
→以受法律羈束之程度: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
→以對相對人之效果為區分:
⊙授益處分、負擔處分、混合效力處分。
.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其效力無效。
.行政處分之要件: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所作成,非行政機關所為者,即非行政處分。
→公法行為:公權力行政之事項;
→具體事件:相對人特定、個別;
→單方行為:機關片面規制作用;
→法律效果:對外直接法效性;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行政機關管轄、組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2016年1月20日 星期三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10006)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所謂「平等原則」,指法律及命令之前的平等,相同事實應給予平等對待。
.憲法第七條所謂「平等原則」
→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
→立足點之平等
→行政機關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
→非機械的絕對平等而屬於【實質的平等】。
.平等原則禁止公權力機關,恣意地為差別的待遇。
.平等原則容許因個案差異,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
法定留置權
《法定留置權》
.具有法定留置權
→不動產出租人
→飯店等場所主人
.承租人法定留置權。110445
→限於因不動產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為限
→承租人得提供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出租人於承租人取去留置物時,得提出異議者,出租人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走留置物
→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為留置之對象
留置權
《留置權》
.擔保物權。絕對法定物權。
.不屬於土地所有權以外應登記之他項權利。
.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其成立非因當事人之法律行為而生。
.留置權成立之積極要件: 110928
→須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須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權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留置權人就留置物之保存,應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以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留置物之所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飯店等場所主人具有法定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甲向乙承租房屋,甲拒不交付房租,則乙對甲置於屋內之物有留置權。
.主人就住宿、飲食或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甲將其所有之汽車送修完竣,在甲清償修繕費用前,修車公司對甲之汽車得主張留置權。
.承攬運送人為保全其報酬及墊款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有留置權。
審判長
《審判長》
.審判長對法庭開閉、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亦有維持秩序權。係指審判長於訴訟形式程序事項有指揮訴訟之權利。
.審判長通常由合議庭之庭長充之(第4 條第1 項)(250004)。
.旁聽人或其他人於開庭前如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由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處理之,如有疑義時,應報請該法庭之【審判長裁定】之。(255010)
.未經核准之錄音,審判長應命於【消除其錄音】後,將錄音媒體發還持有人。(252010)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250087)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255008)
.審判長權限(250088)
→審判長之法庭指揮權: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審判長之秩序維持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250089)
⊙法庭開庭之禁止行為。
⊙妨害法庭之處分及效力。
⊙代理人、辯護人妨害法庭之處分。
⊙妨害法庭處分之筆錄。
⊙妨害法庭秩序之處罰。
.審判長之主要職權有
→裁判評議之召開,參與評議。
→法庭之指揮與秩序之維持。(250088)(250089)
→民事案件,審判長可以指定特別代理人。(140051)
→刑事強制辯護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130031)。
→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定言詞辯論期日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
《民法第831條準共有》
.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數人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110831)
→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
.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數人共同享有時,與共有一物之所有權無異。
共謀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
.指事先先同意聯絡並參與謀議,亦屬於共同正犯。
.要件:
→事先共同意思聯絡。
→參與謀議。
→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
.甲與乙一起策劃犯竊盜罪,並進行工作之分配,實行當日,乙依計畫並未到現場,僅以電話隨時了解現場情況。
刑訴第302條免訴判決
《刑訴第302條免訴判決》
.曾經判決確定(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130302)
→曾經判決確定者。
→時效已完成者
⊙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曾經大赦者。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甲基於連續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竊,遭檢察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新竹市行竊,檢察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公訴,嗣後甲在台北市行竊部分判決確定
→新竹地方法院應為免訴判決。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本身是一種債權保護方法,又稱之為損害賠償之債。
.主要原因為「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是一種使用範圍很廣的保護一方民事權利,使另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對於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一種重要的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
→對於義務人來說,它是一種重要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亦即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
→財產性的保護
⊙物權保護方法: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停止侵害、消除危險
⊙債權保護方法:實際履行、回覆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罰金。
→非財產性的保護。
.賠償之方法
→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為:回復原狀為原則。(110213)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賠償之範圍:既填補所受損害,亦填補所失利益。110216
.賠償責任則:包括積極的損害賠償與消極的損害賠償。
訴之追加
《訴之追加》
.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追加起訴,得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於【第一審】(於通常程序指地方法院)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130265)
→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
.原告追加之新訴於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遭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時,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法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目的在於追求訴訟經濟,發揮程序簡化及迅速的效益。
.訴之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故意犯
《故意犯》
.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犯之犯罪。130013
→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亦以故意論。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甲嫉妒乙有個漂亮的古董花瓶,趁乙不在,把花瓶打破。
.甲與乙發生口角後,甲聲稱要將乙殺掉,並且到五金行買了一把水果刀,乙怕被甲殺死,於是在甲回來的路上,先下手為強,開槍將甲擊斃。
2016年1月18日 星期一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行為人如主觀上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的結果,構成重傷罪。
.追訴權時效,其期間為【30 年】。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罰其預備行為。
.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需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刑法第278條
→刑法第278 條第2 項:重傷致死罪。屬加重結果犯之犯罪類型
→刑法第278 條第3 項:重傷未遂罪
.重傷罪因基於重傷之故意而使人受重傷,例如:
→以石灰潑灑他人雙目,使之失明。
→以硫酸澆人面部,使之變更容貌。
→以小刀刺傷人面部。
→用刀將人之左腿切斷。
.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將乙毒打,致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
.甲為教訓乙,乃故意將乙左手大姆指、食指、中指砍傷斷落,並棄之山區深谷中。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者,即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法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發生數個相同或不相同的結果,成立數個罪名,應從一重罪處斷之謂。
.申言之,想像競合犯為認識上數罪,評價上數罪,僅於科刑上以一罪處理而已。
.又稱數罪併罰。
.要件:
→須出於一個行為
→須侵害數個法益
→數個結果須觸犯數個罪名。
.罪數: 形式上述罪,裁判上一罪。
.性質: 處斷之問題。
.處斷: 比較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是否排斥法條:輕罪仍成立,不受排斥。
.法條規定:刑法第55條前段明文規定。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即係此義。
.甲醉酒開車,來不及煞車,撞死路人乙後逃逸。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
⊙意圖,指有這種想法,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
→要有侵占的行為。
⊙侵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持有,是指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即成犯之一種。
→行為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時,其犯罪即告完成 。
.身分犯之一種 。
.不處罰過失行為。
.上課時,學生不專心上課而在打電動玩具,教師發現後,立即將學生之電動玩具沒收據為己有,事後未發還給學生或家。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客觀要件:
→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
⊙所謂為他人,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
→違背任務的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財產。
.主觀要件:
→背信故意:因為本條沒有處罰過失犯,所以要具有「故意」,才有機會成立本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恐嚇罪,除危害公安外,對一般人以惡害通知為恐嚇手段,使被害人心生害怕。
.要件:
→勒索行為:被恐嚇者須心生畏懼
→處分財產
→財產損失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勒索故意」
→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獲利意圖」
.恐嚇罪,被告不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在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
.雖對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惟僅在外揚言加害,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第1項恐嚇取財罪
→第2項恐嚇得利罪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指以恐嚇行為,使他人心生畏懼,而索取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
→恐嚇行為:
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手段,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受行為人的強制,被害者雖受強制,但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尚未完全喪失,始為恐嚇
→索取財物:
行為人須於為恐嚇行為時,明示或暗示被害人交付財物。
.用餐後結帳時,以刀插於桌上,企圖白吃。
.不購門票,以刀脅迫收票人,使其不敢收門票,白看電影。
.無車資搭公車,車達目的地,亮刀表示要車資就刺你,使司機不敢收取。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
.第1 項: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
→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本罪為行為犯
→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客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無限制
⊙行為客體:公務員
⊙行為情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行為:施強暴脅迫
→主觀構成要件: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國民經濟
《國民經濟》
.基本國策中之國民經濟條文,無非是試圖藉以維持社會生產與社會消費間之動態平衡,並妥當地分配社會剩餘,從而導引社會經濟繼續發展。
.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
.公營金融機構應以企業化經營為原則。
.憲法第 142 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150150
法人解散
《法人解散》
.宣告法人解散,【民事法】上之制裁。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原則上由董事為之。110037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110044
→依其章程之規定
→依總會之決議
→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破產外,以何者【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不動產
《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土地
→土地之定著物
→未分離前之土地生產物。110066
.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110758
→登記為不動產物權之生效要件。
.因【公用徵收、強制執行、繼承】等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亦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具備【書面】。
.有關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
→行為人須有處分權。讓與合意。
→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公示程序為【登記】。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110769
★違章建築之性質,在我國民法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賦稅種類:
→土地:地價稅、增值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房屋:房屋稅、契稅(移轉)、印花稅、遺產稅及贈與稅。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善良管理人
民法-善良管理人(Spiral of Silence effect)
民法上的「善良管理人」是一個法律概念,用於判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善良」二字並不是指出於善意或心地善良,而是表示「良好的、適格的」,就是客觀能力上的良善,係相對於一般人較具有思慮周密而富有經驗之人而言 。
重點整理:
1.在民法上,有三種不同程度的過失責任:分別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其中與善良管理人有關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2.所謂抽象輕過失:指的就是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交易上欠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
3.在責任程度上抽象輕過失是三種過失中最重的,簡單的說抽象輕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最嚴的標準、輕微的錯即有過失。
以上是對善良管理人的重點整理
釋字452夫妻之住所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釋字452夫妻之住所》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111002)
→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係違反性別平等。
.夫妻婚後住所之設定,不得依嫁娶婚或招贅婚而決定之。
.民法新規定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住所
《住所》
.即法律上生活關係之中心地。
.民法第二十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住所須有二項要件:
→主觀的要件─久住的意思;
→客觀的要件─居住的事實。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110020)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110021)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110029)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111060)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111002)
婚姻普通效力
《婚姻普通效力》
.夫妻得各自保有其本姓
→任一方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需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雖互負同居之義務
→但命夫妻之一方同居之裁判,不得為強制執行。
.夫妻之住所,雙方協議不成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之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
.實質要件:造成離婚的實質要件有三:
→當事人須為夫妻。
⊙故姘居拆夥、妾的離異,雖係彼此合意,仍非兩願離婚。
→須為夫妻兩願。夫妻兩願離婚者,始得自行離婚。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民一○四九但 111049)。
⊙如未得其同意,應認離婚為無效(院一五四三)。
.形式要件:兩願離婚為要式行為。民法第一○五○條(111050)
→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兩願離婚為不許代理之法律行為。
.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
查禁物
《查禁物》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查禁物】不屬於違禁物之一種。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不得拍賣或變賣。
.沒入查禁物應符合比例原則。
.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810022
.查禁物之沒入無時效之適用。
專科沒收
《專科沒收》
.係指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免除其刑(主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專科沒收有主刑之宣告,乃得宣告從刑,沒收為從刑之一種,原則上應附隨於主刑。
.在我國沒收屬於從刑的一種,原則上若無主刑之宣告,則不得專科沒收;但刑法第 39 條規定,免除其刑(主刑)者,仍得專科沒收。
.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若刑法分則之犯罪,其刑罰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仍得專科沒收。
.沒收原則上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並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專利權
《專利權》
.具有可辨認性的無形資產,屬於智慧財產權。
.專利原則上並不保護抽象的概念,申請人必須經由揭示具體技術內容,並符合「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標的者,才可以獲頒專利權。
.「專利權期限」:
→專利權期限原則上 不得變更,亦不得延長。
→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法定期間」內,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從事專利範圍內容的製造、販賣、為販賣之邀約、使用或進口等行為。
→ 期間一旦屆滿,專利範圍內的技術內容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實施利用。
.侵害自身專利權,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
.專利權可以信託。
執行刑
《執行刑》
.執行刑者,乃數罪併罰中,就各罪之宣告刑,合併而定其應執行之刑罰。
.申言之,即狹義的數罪併罰,於實質上數罪經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法律之規定,乃就各罪之刑合併之結果,所定應執行之刑罰。
.數罪併罰,其執行刑,最多為【三十年】。
.例如李四各別起意犯了三罪,分別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年、三年,則應於三年以上,六年以下之限度內,定其執行刑。
.甲犯數罪,分別被判A 罪3 年、B 罪7 年、C 罪10 年、D 罪15 年。依據現行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應在【15 年與30 年之間】執行刑。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刑法第 127條違法執行刑罰罪》
.指「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於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時,將會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
.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
.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 2 項之罪。
過失犯
《過失犯》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成立之犯罪。
.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十四條, 120014)。
→所有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十二條)(120012)。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
→結果之出現外,
→行為與結果之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行為人亦違反了注意義務。
.過失犯是故意犯之補充性處罰規定
.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之準備。
.過失犯,在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存在。故無連續犯之適用。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召集股東會
《召集股東會》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股東常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
.監察人於董事會不召集股東會時,得為公司之利益召集股東會。
.得召集股東會
→董事會:原則。
→監察人:必要時,得自行。
→臨時管理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
.少數股東可以【請求召集股東會】。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也叫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的由一個股東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90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
→所謂之「一人」係指【股東僅有一人】
.【有限公司】得由一人股東設立
→可採法人或自然人一人。
.股份有限公司
→得由法人股東一人設立
→得由政府一人設立
→自然人無法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是民事法規裡很重耍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基於 「不強人之所難」。
.債務人就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
.過失責任之分類:
→故意
→過失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之注意〉
⊙具體輕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若非出自故意或過失,縱使有損害他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個人對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始負賠償責任。至於對他人之侵權行為,則絕對不負責任。故亦稱「自己責任」原則。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是對於過失責任原則的修正。
無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
.又稱疏虞過失
.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
.行為人【對犯罪構成之事實全無認識】,更【無對結果發生可能性之認識而發生法益侵害之結果者】(刑法§14Ⅰ)
→例如不知附近貯存油料禁止抽煙,致發生火災是。
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各機關命令退休人員,於退休多久之前【三個月】,應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
.命令退休的要件:(13005)
┌任職5 年以上,年滿65 歲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已屆命令退休年齡之公務人員,因機關實際需要得報請銓敘部延長服務,依規定延長服務年限總計不得超過【五年】。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命令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退休
《勞工退休》
.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勞工得自請退休。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得自請退休。(490053)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5年】以上,無年齡之限制,得自請退休。(490053)
.勞工年齡滿【65歲】,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490054)
.勞工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490054)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勞工不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制度,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規定請領退休金者,最高只能拿45個月的平均工資。
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條例之投保單位。520072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金額,處2 倍罰鍰
→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金額,處4 倍罰鍰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雇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520006
→應將勞工名卡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以【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之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
→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有爭議時,應先進行【審議】救濟程序
⊙審議不服時,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投保單位主要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就業保險法之投保單位
→不依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金額,處以【十倍】罰鍰。
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釋字472
《釋字472》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第155條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應給予適當之救助
→仍應給予健保給付,不得逕行拒絕給付
→此點為【國家保護義務功能】。
.全民健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之規定,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意旨。
.全民健保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係促使被保險人履行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不違憲。
全民健康保險局
《全民健康保險局》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之行政機關。
.全民健康保險局對於無力繳納健康保險費者,應該給予適當之救助。釋字472 號
→協助其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辦理無息貸款。
→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得向公營行庫無息申貸保險費。
.釋字第533:中央健康保險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其爭議之解決途徑為【行政爭訟】。
→合約的性質為【行政契約】。
.私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院締結之醫療契約。
.中央健康保險局實施「全民健康保險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輔導專案計畫」中,將每月門診健保IC 卡上傳就醫次數超過【20 次】次者納入輔導。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510016)
→★98年5月1日修正,刪除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之規定
→★103年修正,任職滿一年改為【六個月】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並不當然離職
→所指稱之「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510016)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510016)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510017)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無主物先占
加入題庫世家 LINE 將同步發送小重點 LINE ID: teacool568
------------------------------------------------------------
《無主物先占》
.為事實行為。
.因無主物之先占而取得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
.占有物為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占有人取得所有權。
.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催告
《催告》
.準法律行為
.乃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意思通知(準法律行為),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及代理之規定
.催告可認為係屬民第七七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有效之催告。
.催告之方式
→得以言詞,書面為之
→依民第二二九條第二項後段,起訴(限給付之訴)與送達支付命令效力與催告同。
.催告之內容:應就債之標的為之。
.催告之效力
→原則上債務人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如催告定有期限,則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第二二九條第三項)
→雖為確定期限之債,如債權人於期限屆滿後,另行催告債務人定期履行,則可認為其有同意債務人緩期清償之默示意思表示。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之死亡宣告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964048)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即行為人表示一定的意思內容,並基於其表現而依法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對法定代理人之催告(§80)
→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催告
→對無權代理本人之催告(§170Ⅱ 110170)
→配偶之宥恕(§1053 111053)
→被繼承人之宥恕(§1145Ⅱ 111145)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關於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之規定,均得類推適用於準法律行為。
.雖與法律行為同屬表示行為之一種,然其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而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
.包括: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三種。
.特徵:1無效果意思2有表示行為。
.效果:
→法律直接規定,不問表意人之內心效果意思。
→類推適用有關法律行為之規定。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期及代理等。
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
.91年6月26日(刪除)有關法定財產制中「特有財產」之條文
.又稱為保留財產。
.夫或妻之特有財產特有財產:依民法第一○一三條規定(刪除),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此範圍內之特有財產,不許當事人依自由意思加以變更,故可稱為法定特有財產。
.夫妻可依契約,訂定一定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一○一四)。
.法定與約定特有財產,皆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民一○一五)
.在聯合財產制之下,通說解釋為不能承認約定有財產。
法源
《法源》
.法源是指法律產生的來源、淵源,為研究或適用法律時,組成法律的素材。
.一般可分為二種:
→(一)直接法源(成文法法源)
→(二)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法源)。
.行政法之法源:憲法、行政程序法、習慣法。
.地方自治法規不得牴觸憲法。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
.緊急命令之效力通常等同於法律,甚至得變更或停止法律適用。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
.從立法的過程,來探求法條的意義,亦即藉由立法或修法的資料、立法理由等,來了解法律用詞或法律條文的意義。
.對於刑法某條規定有疑義時,可蒐集制定刑法草案的理由書,以探求條文的真意。
.由立法資料及法制史探討某條文的真意所在之解釋方法。
.範例:司法院釋字75號解釋表示,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 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
自然人
《自然人》
.民法第六條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110010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為自然人的成年年齡,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
→自然人無權利能力者無行為能力
→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外國自然人依法律規定亦有權利能力。
.是法人的對稱,指能夠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
.死亡者無權利能力。
.自然人之著作,得在死後享有【50年】之保護期限。450030
.行政罰科處之客體:以自然人為原則,法人為例外。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自然人也有可能成為企業經營者。
.民法規定:自然人之住所,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自然人權:國家未成立之前,人就享有的各種自由的權利。
.合會之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1 條規定之不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1 條處罰。
.本罪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公務員。
.本罪之行為態樣包含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本罪之成立檢視賄賂與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
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派下權
《派下權》
.派下權是指身分權與財產權的集合。
.派下權之喪失即喪失為祭祀公業構成員之身份。
.祭祀公業派下權之喪失
→基於派下員之意思,得由其自行讓與派下權,即「歸就」之意思,但以同一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為限;不能讓與於派下以外之他人
→非基於派下員之意思,如派下員死亡等,依習慣由其男系之男性子孫繼承,倘無男性子孫時,女子招贅或未招贅而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從其本姓者,亦可繼承。
派下員
《派下員》
.祭祀公業的財產是派下員公同共有。
.祭祀公業的派下員通常為享祀者的男性子孫。
.祭祀公業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在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亦得為派下員。
期待可能原則
《期待可能原則》
.係為依行為時之現實情境,期待行為人作為或不作為之可能性。
.國家行為(包括立法及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規制,都有一個前提,即須有期待可能。
.法規課予人民義務,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之特殊情境,不能期待人民遵守時,此種義務便應消除或不予強制實施。
.違反期待可能原則,即會違反比例原則。
勞工請假
《勞工請假》
.勞工請假時,工資給付之標準,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勞工請假規則定之。490043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三十日限度內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可以扣發全勤獎金。489009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於曾祖父母喪亡者得請喪假【三日】。489003
史拉姆 (Schram)
《史拉姆 (Schram) 》
.認為人們參加志願組織的原因
→「利他主義」
⊙是種助人為樂的胸襟,即類似我國「助人為快樂之本」的思想。
→「需要滿足理論」
⊙是個人在基本需要滿足之後,對個人成就感、自我實現的一種追求。
→「社會化理論」
⊙係指在人與人的互動之下,個人行為受到周遭環境的影響,以及公民意識的覺醒,而瞭解其為社區、國家所應盡之責任,而加入志願服務的行列。
府際衝突
《府際衝突》
. 府際互動過程中發生衝突問題之根源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不明,易產生爭議
→中央與地方易產生政策衝突,且缺乏衝突管理機制
→地方政府財政匱乏,從而喪失其能力
→制度設計問題
⊙防弊導向的制度設計,導致公部門組織之間「制衡」多於合作
⊙有些府際或部際關係存在先天(職能)衝突關係
⊙權責認定問題
→央政府過度干預與支配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間協調合作能力不足。
→地方政府間的本位主義。
.府際衝突的協調途徑
→訂出合作細節與權利義務關係。
選區壓力策略
《選區壓力策略》
.非營利組織的政治影響力之一
.刊登廣告,以大篇的廣告來吸引大眾的興趣,喚起公益團體的支持者。
.利用發行刊物來表明所支持或反對的候選人,或其在議會中的發言記錄。
.選擇會員中較具有影響力的人士,動員其寫信或打電話給予其選區中的議員。
.要求團體中的會員寫信或打電話來表達立場。
訴訟策略
《訴訟策略》
.非營利組織的政治影響力之一
.司法是政策執行中的一個環節,透過訴訟的提出與裁決,除了能夠使被主張的公平與正義獲得實現外,法官在釋法過程中也往往對於政策價值給予不同的解釋,而實際影響了公共政策的執行。
.此方法亦是影響政策之有利途徑之一。
困窘策略
《困窘策略》
.非營利組織的政治影響力之一
.是指揭露政府不良的決策,引發社會輿論的聲討,以刺激政府部門給予改革,或利用政府官員對某議題的強烈反應,使原有未受關注的議題擴散開來,再利用說服的技巧,使社會大眾依照非營利組織所希望的方向來型塑民意,以形成政策壓力。
聯盟策略
《聯盟策略》
.非營利組織的政治影響力之一
.所謂聯盟(Coalitions),是團體間為達成某一公共政策的目標,而存在的明顯工作關係。
.公益團體聯盟活動的存在係一種吊詭的兩面性。
→公益團體因為尋求組織的壯大,故十分樂意接受其他團體的聯盟提議
→強勢的公益團體由於不願被搭公共政策的便車,弱勢的公益團體亦不願永遠籠罩在強勢團體的羽翼下,故又常常會表現出分離的傾向。
非營利組織的角色功能
《非營利組織的角色功能》
.Kramer歸納出:
→「開拓與創新」
→「改革與倡導」
→「價值維護」
⊙非營利組織被期待本著倡導、參與及改革的精神,來改善社會,並能主動關懷少數團體
→「服務提供」
→「擴大社會參與」
.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也扮演以下的角色:
→發展公共政策、
→監督市場、
→監督政府、
→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之服務、
→支持地方利益及少數團體、
→創造新的想法與變遷、
→溝通各部門、
→促進積極的公民資格與利他主義
⊙非營利組織最重要的功能,不是做了多少年慈善事業,而是提供了更多的參與機會。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
《非營利組織的特徵》
.非營利組織特徵有十:
→正式組織。
→民間組織。
→非利益的分配。
→自己治理。
→志願性團體。
→公共利益屬性。
→扁平式組織。
→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服務行動取向。
→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
行政國(administrative state)
《行政國(administrative state)》
.瓦爾多第一本專著。行政國: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
.首先提出「行政國」的概念,用以說明現代行政的成長,可以做為一門學術研究。
.直陳「行政與政治的關係是公共行政最核心的問題」。
.【大政府】與「行政國」的意義類似。
.闡述行政發展與民主政治關係。
.「行政國」的現象
→行政機關人員與預算規模日趨龐大
→行政人員對政策的影響力日益重要
→國家目的的達成日益仰賴行政部門
→政府的職能和規模大幅擴張。
.行政國的特徵
→行政職能大幅擴張之下,非營利組織無用武之地。
→公務員人數龐大。
→政府預算經費驚人。
→行政人員具有政策影響力。
.「行政國」現已是形容政府職能擴張,人民依賴政府日深,行政部門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之用語。
第四權
《第四權》
.一般認知係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
.指的是傳播媒體、公眾視聽,對於民意表達、行速及監督政府施政具有貢獻。
.第四權之【新聞自由】。
.第四權扮演的社會功能
→監督政府
.【行政】是「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所強調的治理第四權。
分權制
《分權制》
.為要完成一定任務或使命,特設置不同的上下層級機關,如中央機關、中間機關、基層機關 (或中樞機關與派出機關),使各在其權責範圍內能以獨立自主的處理事務者。
.各機關為適應各地區的需要,分別在各地成立或設置之,並且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有處理其事務的全權,並不受上級機關之指揮與監督者。
.分權制的優點
→下級自動自發,符合民主精神,並有鼓勵下級奮發圖強的積極作用。
→分權分工,可避免上級的專斷與個人的獨裁。
→分級治事,分層負責,可使各機關及人員實事求是,以充分發展本身之事業。
→較能適應特殊情境需要
→較能減輕高層主管工作負擔
→較能激發基層人員工作士氣
.分權制的缺點:
→過度分權足以傷害行政的統一
→行政權力分散過甚,上級不易完成應有的使命,下級不易達成固有的任務。
→各機關彼此分立,無上級統一的監督,可能引起相互對立與衝突,其在地方則更易發生特殊勢力或壓力團體操縱把持,形成地方派系,與真正的民主精神相去益遠。
集權制
《集權制》
.凡一機關的事權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不設置或授權下級或派出機關者為集權制。
.下級或派出機關處理事務須完全秉承中央或中樞機關之意志者,為集權制。
.世界各國近年來的趨勢是朝向「集權制」發展。
.集權制形成的原因
→首長獨裁
→機關因內部之擴張而擴大
→遭遇困難或危機。
.集權制優點
→政令統一,標準一致,無分歧紊亂之弊。
→力量集中,能統籌全局兼籌並顧,政府效能易於加強與提高。
→層級節制,指揮靈便,命令易於貫徹。
→運用自如易於應付急變,統籌靈活,亦能收截長補短之效。
.集權制的缺點:
→一切行政措施,常只見全體而忽略部分,圖整齊劃一的外表,失因地制宜的實施,偏枯刻板,格格不入。
→各級機關,層級節制過嚴,一切秉命而行,態度消極,奉行故事,失卻自動自發的積極精神,且公文往返,遲緩拖延,費時費事,最足貽誤事機。
→在集權制下,各級機關構成一頭重腳輕的狀況,基礎不穩固,有顛撲傾覆之危險,且易形成機關專斷與個人獨裁。
→地方利益與需要易被忽視,地方事業趨於凋敝。
集權
《集權》
.機關的事權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理,不設置或授權下級或派出機關者;以及下級或派出機關處理事務時,須完全秉承中央或中樞機關之意志者。
.亞倫(L. A. Allen)認為集權制形成的原因:為了便利個人的領導,為了提供整合的基礎,為了促進行動的整齊劃一,及為了處理緊急事故
.集權的原因有以下四個:
┌機關因內部之擴張而擴大。
├首長獨裁。
├部屬柔弱。
└遭遇危機。
單一制
《單一制》
.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的統治權,而地方政府則不具權威,必須得到中央政府的授權。
.中央政府將全國劃分為若干次級行政區域,但此種權力的劃分、賦予、收回等決定權,係完全操控於中央,地方只能被動接受。
.地方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中央政府。
.法國、中華民國屬單一制的府際關係類型。
.優點:
→全國有統一的法律、政策和行政。
→比較簡單,可以避免管轄權限上的爭執。
→精簡和行政效率,避免許多重複的官員和機構。
→統籌資源分配的能力較強。
→各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代表性較平等。
.缺點:
→否定地方政府的自治權力。
→中央政府對地方上的需要,無法有適當的瞭解。
→國家議會負擔繁重,妨礙全國性的立法和地方性立法。
→行政效率:等候「中央的指令」。
樂觀準則
《樂觀準則》
.採取「大中取大原則」,又稱為優中選優法
.係指在報酬表中,先取各行動方案的獲利最大值,再從中選擇最大值者。
.採用此決策者,對問題抱持樂觀的態度,又稱為樂觀的準則。
.採此準則可能獲致最大報酬,但因未來發生狀況未知,故也有可能只獲得最小報酬。
憾事準則
《憾事準則》
.採取「大中取小原則」,或稱為「賽佛傑決策準則」。
.在不確定環境下的決策準則。
.是決策者不希望有太多利益損失的觀點
.使用此準則要先將報酬表轉換成損失表,由損失表中找出各種可行行動的最大損失,再由這些最大損失挑選出最小值者。
.採用此準則的決策者,其個性介於悲觀和樂觀之間,其重視決策行為錯誤所造成的遺憾或反效用所表示的機會成本。
悲觀準則
《悲觀準則》
.小中取大(悲觀準則):
→或稱為「華德決策準則」Abraham wald
→最低報酬最大化準則
→安全準則
→決策者對每一可行方案的未來報酬(利益),是以最保守的數值(所謂小)來估計,從而選出其中最大報酬的那一個方案。
.在報酬表中尋求各行動方案之獲利最小值,再從這些最小值中挑選具有最大值者。
.此準則求得的最佳行動,可保證決策者有最少的獲利,但也不可能獲致更高的利潤。
.採用此決策者,其作風比較保守,所以又稱為悲觀的準則。
主觀準則
《主觀準則》
.或稱為「拉普拉斯決策準則」
.係指一視同仁,機會均等
.該決策準則是認為各種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其發生的機率均會相等的觀點,如果未來發生狀況有 N 種,則每一種狀況可能發生的機率均為1/N
.基於此觀點,便可算出各種行動方案的期望報酬,然後再挑選出具有最大期望報酬者。
補助款
《補助款》
.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一種府際移轉支付,目的在使各地方能提供最基的公共服務。
.實施地方補助款制度的主要理由:紓緩地方稅收的壓力、解決州和地方政府間的財政不平衡現象、提供最基本水準的服務、鼓勵生產具有「外溢效果」的公共財。
.美國聯邦政府對州政府的補助款種類有三:
→類別補助款
→綜合補助款
→歲入分成:
.地方政府補助款中常見的分配方式
→公式化補助款
→專案型補助款
→配合補助款。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補助款,又可分為「直撥補助款」、「各部會補助款」,以及「特別預算補助款」等。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實施補助款制度的主要理由
→補貼地方政府從事公共建設之經費。
→反映國庫盈餘。
→舒緩地方稅收減少的壓力。
專案補助款
《專案補助款(project grants)》
.指地方政府提出計畫草案書,使行政或國會機關撥核金額,亦即採開放競爭的方式,針對各城市的競爭性計畫進行專案的補助。
.由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自行提出計畫書草案,詳細闡明其用途,俾使行政機關根據國會所撥付該一計畫領域的總金額來做資源的分配。
配合補助款
《配合補助款(matching grants)》
.地方政府補助款中常見的分配方式之一
.地方政府於爭取補助款時,須提撥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其配合比例,可隨情況不同而訂定,稱之為「配合補助款」(matching grants)。
.在相同的補助額度下,配合型補助款所提高公共財水準之效果較大。
.配合性補助款對於受補助的政府具有降低公共財成本之效果。
.聯邦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接受補助時,須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加以配合。上級政府在補助下級政府時,要求下級政府提出一定成數的自有資金加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