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邦制
《府際關係的類型》
.府際關係的類型:邦聯制 、聯邦制、單一制
→單一制:(中央集權)
◎中央政府擁有最高統治權
◎權力完全掌握在中央,地方只能被動接受
◎以法國、中華民國
→邦聯制:
◎邦聯對於各分子國不能直接命令或指揮
◎邦聯制是由許多自主的分子國組成,邦聯是依條約而非憲法組成
◎歐洲聯盟
→聯邦制:
◎允許在政策上有較大的差異性
◎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權力
◎相對上較單一制更能包容政策差異性
◎聯邦制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配權力,雙方各享有一定的自主權
◎聯邦制的中央與地方政府對某些領域的活動,都擁有最後決定權
◎美國、加拿大、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