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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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代履行係行政機關對於負有可替代性行為義務之義務人,於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而向義務人徵收所需費用之強制執行方法。
.如果所違反的是行為義務,而能由他人代替履行者,則得以代履行方法為之。
.是由第三人代義務人履行其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並非代替行政機關對義務人為執行。
.適用於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的情況。
.所負之行為義務的性質,屬於他人可以代為履行者。
.屬於一種間接強制的方法。
.代履行費用,同樣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為代履行之際,義務人對於行政機關或第三人之行為,具有【忍受的義務】。
.違章建築拆除後,堆積在路旁之障礙物,政府要求違建戶清理無效後,得行使代履行
→拆除違章建築
→清除廢棄物
→排除既成道路上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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