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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
.所謂消費爭議,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是指消費者與企業 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之。
.要件:
→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爭議為限。
→以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消費爭議的處理方式: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 調解書。.效力:
→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調解成立時,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 起訴。
→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 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縣(市)政府所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消費者保護官】為其主席。
.消費爭議之申訴對象: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
→消費者保護官
.消費爭議之調解程序
→係以消費者依法申訴未能獲得妥善處理為前提
→調解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成立者應做成調解書
.發生消費爭議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 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爭議之當事人對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定之調解方案,得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異議。
→未能在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則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