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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Police Authority)》
.警察職權係指:依據組織法規定分配由形式的警察機關行使的權力。
→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之公權力具體措施。
.對於「職權」一詞之理解,採狹義說,限於行使【強制力之權力作用】。
.發布警察命令是警察職權之一
→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分別發布警察命令。
.警察職權行為,依其作用之形式區分,有具體之警察行為與抽象之警察行為
→抽象之警察行為:發布警察命令。
.有關警察職權法制
→「警察職權行使法」將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警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之解釋意旨,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之隨機或任意臨檢
→對於警察查證身分之職權措施不服之受檢義務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得當場向檢查之警察人員表示異議
.警察任務條款不可作為職權行使之直接依據
.警察法第九條之警察職權規定,包括行政警察權與司法警察權
.強制性之警察職權,須以法律明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的警察職權
→對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於公共場所針對特定人實施身分查證
→在可能發生犯罪的場所協調相關機關裝設監視器。
.警察職權之措施:驅離、管束、進入住宅。
.警察法第9 條警察職權之規定,該條規定涵括行政警察活動與司法警察活動。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
.義務人對於警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有所不服,其救濟方式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