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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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
.原行政處分於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前,業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行政法院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性裁定駁回。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應裁定駁回。
.某大學學生甲因考試舞弊遭校方記大過乙次,經用盡校內申訴管道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以記大過處分未影響甲受教育之機會為由,予以不受理決定或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
.流氓案件有移送程式違背規定情形,應以裁定駁回之。
.羈押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者,檢察官不服法院裁定,迅速敘明不服之理由,可提起抗告。
.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24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甲委託律師對乙提出詐欺取財罪之自訴,惟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甲及乙後,認為乙並無詐欺故意,該案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法院應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以裁定駁回自訴。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自訴案件,自訴人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自訴案件如果經法院以裁定駁回自訴者,關於其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法院進行起訴審查程序,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經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基於上開事由,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
.起訴審查結果法院否決起訴者,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者
 →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
 →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

↓民事訴訟法
.對於確定之第三審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屬於再審法院毋須給予當事人補正欠缺之機會,即得逕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事由
 →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
 →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卻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之事由
 →原告起訴主張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但未具體指明被告為何人,僅表示被告係指偷其財物之人
 →原告起訴依法應預納裁判費而未預納
 →原告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代理逕行提起訴訟。
.起訴之要件欠缺,故第一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未繳納起訴裁判費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原告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屬於不能補正而應立即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中,法院無管轄權又不能移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前次對於被告提起之離婚之訴,係因未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得再提起】離婚之訴。
.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不合法上訴情形
 →逾上訴期間
 →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
 →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有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預繳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
  ⊙法院得不命補繳,逕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撤回上訴後又再提起上訴。
.第三審上訴
 →上訴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
.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違反該規定者,受理聲請之法院裁定駁回聲請。
.當事人就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