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3日 星期六

民法第二十條解析

第 20 條 (住所之設定)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認定住所須有二項要件:(一)主觀的要件─久住的意思;(二)客觀的要件─居住的事實。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係指在國內設籍之情形而言,並不禁止在國外亦得有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