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指人獨立的依自己的意思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我國民法將人的行為能力分為下列三種狀態:
1.完全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
3.無行為能力人
將人之行為能力分為上述三種,其主要目的在維護交易安全,並保障思慮不周的人。
行為能力與法律效果:
1.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效果: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七十六條〉。
2.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之效果: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如果其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而為單獨行為,例如權利之拋棄、債務之免除,則該法律行為無效。如果為契約,則效力未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衹要為意思表示,便發生一定法律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