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1.死亡宣告,指自然人失蹤滿一定期間後,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為死亡之制度。
2.推定:可以提出反證。視為:不得提出反證。
3.死亡之時:
a、原則:推定死亡制
民法第9條第1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判決如何確定死亡之時?即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所謂:依第8條所定期間(7、3、1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準。
b、例外:真實死亡制(民法第9條第2項但書:有反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