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套書--五等庭務員【千華】
第 74 條 (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一、歷年條文考點
1.此項法律行為之效力:為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93基層5等)(87初等)
2.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稱為:暴利行為。(91初等)(91基層5等)
二、其他條文考點
1.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2.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3.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4.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5.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6.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