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立法理由:謹按我國幅員廖廓,禮尚殊俗,南朔東西,自為風氣,雖各地習慣之不同,而其適用習慣之範圍,要以不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庶幾存誠去偽,阜物通財,流弊悉除,功效斯著。此本條所由設也。
所稱之習慣:係指一般人皆確信其有法律之效果。成立習慣要件有五:
1須為社會之習慣
2一般人皆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3須為法律為規定之事項
4須與法律規定不牴觸,其牴觸者,無效
5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違背公序良俗為限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則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倫理道德觀念。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