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7日 星期日

國有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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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
.國有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依國有財產法規定,應變更為【國有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為【各直接使用機關】。
.國有公用財產應由各機關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管理使用,如無須繼續公用者,應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
.各機關財產管理之檢核,每年度至少實施【 1 次】。
.財產管理單位應辦理保養狀況檢查,在遇到重大災害後,財產管理單位應辦理【緊急檢查】。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可以採用【工作時間法】。
.財產之新增或異動,應依據下列四種登記憑證,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財產增加單
 →財產移動單
 →財產增減值單
 →財產減損單
.國有公用財產,報廢並不再列管之財產
 →變賣:財產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
 →再利用:財產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得以再利用處理
 →銷毀或廢棄:財產已毫無用途者,得以銷毀或廢棄處理
 →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