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6日 星期三

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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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非告訴乃論之罪。
.屬必要共犯之犯罪類型。
.所謂賭博,乃以偶然之輸贏,決定財物得失的方法。例如:
 →在學校、市場、公園、道路等公共場所玩撲克牌賭博。(單純賭博罪)
 →設置遊樂場所供人打電動玩具、吃角子老虎。(常業賭博罪)
 →在自己居家宅抽頭供賭。(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同學如在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或網路咖啡店打電玩賭博,構成賭博罪;如果在其內打工當計分員,法律上認為常業賭博罪之共犯。
.犯賭博罪,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單純提供賭博場地,不構成賭博罪。
.經政府允准發行彩票,不構成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