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結合行為

《結合行為》
.結合行為,亦即俗稱之「購併」、「合併」或「關係企業」。
.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在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期間,不得為結合行為。
.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採取申報主義。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事業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結合,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對於受理事業結合申報案件所為延長受理期間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